广西涠洲岛珊瑚礁国家级海洋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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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海洋公园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海洋公园建设必须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保护和恢复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
第五条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执法监督,海洋公园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海洋公园的界线和功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重点保护区和适度利用区应当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与重点保护区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
(二)在适度利用区内可以适度利用海洋资源,实施与保护区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资源利用活动;
(三)在适度利用区内可以采取适当的人工生态整治与修复措施,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
第二十三条在海洋公园适度利用区中可以采取管理者和经营者合作管理模式,从合作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中选派或顾用优秀人员参与经营管理,充分调动海洋公园经营者参与开发利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
广西涠洲岛珊瑚礁国家级海洋公园管理办法
(公示稿)
第一条为保护和恢复涠洲岛珊瑚礁生态系统及其功能,发挥其独特资源优势作用,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洋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体现综合效益的原则,明确海洋公园发展目标、功能分区、保护措施、重点建设项目。
组织编制的海洋公园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海洋公园实行功能分区管理,根据主导功能、生态环境、资源状况等特点及管理需要,划分为重点保护区、适度利用区。
(四)在适度利用区内可以适度利用海洋资源,但不得改变区内的自然生态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公园生态系统、协助和支持海洋公园建设管理公园和遵守公园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有权对破坏、侵占海洋公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海洋公园内的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海洋公园总体规划,项目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依法申请办理用海手续。
第十九条海洋公园内游客、船舶和游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制定总量控制需要同时考虑涠洲岛和海洋公园的环境承载力,由市级海洋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在海洋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相关行业规定组织安全性评价,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海洋公园管理站应当按要求设置重点保护区、适度利用区的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第十五条海洋公园中的典型珊瑚礁海洋生态系统分布区、自然景观、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及重要海洋生物的洄游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栖息地等各类重要海洋生态区域应当执行严格保护制度。
在海洋公园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破坏海底地形地貌和珊瑚礁生息相关的环境,确需改变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后,报原批准设立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海洋公园适度利用区海域除公益性用途外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海洋公园生态环境及资源特点,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允许在适度利用区域依法开展人工繁育海洋生物物种;
(四)休闲渔业;
(五)无害化科学试验;
(六)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三条海洋公园管理站建立海洋公园应急管理系统,制订园区及其周围海域应急预案。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灾害时,海洋公园管理站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环境污染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海洋公园内应当加强海洋防害减灾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十四条在海洋公园内从事海洋公园建设、保护、开发、利用等相关活动应当符合功能分区和总体规划要求。
在重点保护区内,严格实行封闭管理的保护制度,禁止实施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在适度利用区内,在确保海洋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度利用海洋资源。鼓励实施与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资源利用活动,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海洋生态产业。
第二十二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海洋公园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采挖珊瑚、破坏珊瑚礁和珊瑚礁生存的环境;
(二)炸鱼、毒鱼、电鱼;
(三)直接向海洋公园保护区的海域排放生活生产污水等一切污染物;
(四)挖取海洋公园的珊瑚加工和销售珊瑚礁及矿物质制品;
(五)移动、污损和破坏海洋公园保护设施;
(六)其他影响保护园区内珊瑚礁的活动。
第十条在海洋公园内从事符合功能分区管理要求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订并落实生态恢复方案或生态补偿措施,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交纳生态补偿金。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主要用于海洋公园的生态资源保护、修复和管理支出。
第十一条海洋公园管理站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园区内生态状况、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和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二条海洋公园是指经国家批准的广西涠洲岛珊瑚礁海洋公园(以下简称“海洋公园”),位于涠洲岛东北面和西南面,离岸500m以外至15m等深线的海域,其范围为东经109º3′51.67″~109º9′55.29″;北纬20º59′29.58″~21º5′20.54″(坐标点详见附件),海域面积2512.92公顷。
第十六条严格限制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海洋动植物引入海洋公园内,确需引入的,由海洋公园所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物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经批准在保护区内建设科学试验基地或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及其相关活动的,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拒或者紧急避险进入海洋公园的,应当遵守公园的各项规定。险情消失后必须立即退出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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