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概论第十二章 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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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明标准与证明度
一、证明、证明标准与证明度的意义
证明;证明标准;证明度。
证明标准与证明度都是法律适用问题,不是事实认定问 题;证明标准是法律的应然性,证明度是事实证明的实 然性,只有实然性达到或超过应然性时,事实即获得证 明。
根据证明标准与证明度法理,证明度达到或超过证明标 准时,事实即获得证明,承担证明负担的当事人即最终 卸除该负担,获得有利的裁判结果,反之,如果法院 (法官)根据法庭调查与辩论全旨,其心证确信程度 (证明度)仍未达到或超过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仍 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院即会根据证明负担分配原理, 判决由承担证明负担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此不利裁判后果。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上不得为与自己先 前行为不一致的行为,或行为与言语相左,若其 为之,应不受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信用原则 为之,这是从古罗马法以来即有的原则。该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一方面,应为真实陈述, 即真实陈述义务;另一方面,不为有害于相对人 诉讼行为的行为,而应以公平、正义、效率为理 念,并以之为诉讼行为的准则,即诉讼促进义务。
第十二章 事实认定
事实认定也属法官自由心证事项,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 中,如果发生证明妨碍事项、表见证明事项,法官不得 再以自由心证为由而拒绝此类法则的适用。证明妨碍, 即是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令不承担举证负担的当事人 一方提出某证据,而该方当事人拒绝提出时,应如何认 定案件事实的一项事实认定法律制度。而表面证明,则 是法官根据事物发展规律,在某一事实存在时,根据定 型事象的经过,必然会产生另一情事,法官据此认定案 件事实的一种事实认定法律制度。在事实认定过程中, 法官“一肩挑两头”,一头是法律的具体规定,即证明 标准,另一头则是当事人的证明程度即证明度。事实认 定是指法官以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之证据力为基础,根据 法庭调查、辩论全旨,基于经验法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论理法则以及法 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诉争事实自由作出判断与认定的 一种裁判行为。
(一)主观的确信
(二)客观的盖然性
二、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法院(法官)形成心证,认定案件 事实的一个标准。该标准如果规定得过高,当事 人即无法达到,更遑论超过,其结果可能等同于 法院拒绝裁判;如果规定得太低,可能会造成审 判结果失去客观性。所以,法律在制订证明标准 时,必须兼顾人权保障、纠纷解决等司法功能的 实现与案件具体证明情况的客观性。
第一节 证明妨碍
一、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
(一)证明妨碍的意义
证明妨碍,广义上讲,是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缘 由拒绝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据的 行为后果;狭义上讲,是指没有举证负担的诉讼 当事人一方,因故意、过失行为,将诉讼中的证 据灭失(含以灭失为由而拒绝提出情形),致双 方当事人就有争执的待证事实无据可查、无证可 用,因而形成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该方当 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刑事诉讼案件证明标准 (二)行政诉讼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
案件的证明标准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证明标准
三、证明度
证明标准是法律的一个客观标准,而证明 度则是法官和当事人适用的一个主观标准, 什么样的证明度才能被认为是达到或超过 证明标准?必然涉及证明度的两个极点: 主观的确信与客观的盖然性。
二、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
(一)证明妨碍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1、主观要件的故意 2、主观要件的过失 (二)证明妨碍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1、须有证明妨碍行为 2、须不负举证负担的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他方
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 3、该证明妨碍行为与待证事实证明困难或不能
证明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
5、在具体个案中,如果法院或法官具有应适用表见证明 情形而未适用的,或没有适用表见证明情形而适用的, 当事人可以之作为上诉理由,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三)表见证明的法律性质
表见证明属于证据评价(证明评价)之一 种
原因在于:
二、表见证明与间接反证
(一)间接反证的意义 直接反证: 直接反证与间接反证的区别: (二)表见证明与间接反证的区别 从概念上看 从证明方式看 从推定过程看 (三)表见证明与间接证明的区别 1、基本概念方面的区别 2、推定方式方面的区别
表见证明所欲表达的证明意义:
(二)表见证明的特征
1、表见证明存在的前提,是定型事象经过或具有高度盖 然率的经验法则的存在。
2、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即前提事实)为一般的、定型 的事实。
3、由于适用表见证明足以使法官就该主要事实的存在获 得确实的心证,故适用表见证明不考虑证明负担的问题。
4、就过失或因果关系的推定,如果有其他合理的足以产 生疑虑的特别情事存在时,则不能适用表见证明。
四、证明妨碍的司法运用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提出义务情形 (二)违反职业要求的证据提出义务情形
(三)因客观原因证据只能由他方占有或 违反当事人约定的证据提出义务情形
第二节 表见证明
一、表见证明的性质
(一)表见证明的意义
法院利用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就一再重复出现的典型事 象,由一定的客观事实存在,即可推断某一待证事实的 证据已提出,在此情形下,这种因一定的事实的经过, 依高度盖然率的经验法则,必然产生一定的结果,因而 推定其具有“某种”过失或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的存在 的过程,即为表见证明。“表见证明所依据之理论基础, 主要是依赖经验法则上之盖然性,除外亦立于证据法上 之危险领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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