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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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因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 在债务人瑕疵履行时,由于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债务的表现多种多样,有 些瑕疵是无法补正的,而有些瑕疵则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补正行为变为适 当履行。比如,当标的物为种类物时,就可以通过更换的方法补正。由 于存在的瑕疵能否补正的不同,导致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1)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 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时,其法律后果为: 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履行,并要求债务人补正。此时,债 权人不负受领迟延的责任。因补正标的物导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 人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如果因债务人补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 人应负责赔偿。 当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或提供的劳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 权依据情况要求债务人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标的物虽能补正,但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 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解 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被解除的, 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债务人能补正而不补正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人 民法院强制债务人补正。但依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除外。 (2)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 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 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在受领后,要求
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完全给付” 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完全给付”、“不良 给付” 积极侵害债权” 给付”、“积极侵害债权”,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 债务, 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甚至给债权 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债务人不完全履行所违反的债 的关系上的义务,可以是主给付义务, 的关系上的义务,可以是主给付义务,也可以是从 给付义务,还可以是附随义务,但违反附随义务的, 给付义务,还可以是附随义务,但违反附随义务的, 债权人不得单独诉请执行。 债权人不得单独诉请执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不同。前者是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 不同。前者是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而 后者是债务人未按照债务履行期限履行债务。 后者是债务人未按照债务履行期限履行债务。
A国的甲公司与B国的乙公司签订了购销麻纺织品 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于1999年12月底之前交 付200吨麻纺织品给乙公司,而当乙公司收到 100吨货物后,于1999年5月明确通知甲公司由 于麻纺织品销路不畅,不会接收甲公司的继续供 货。这时甲公司仓库下存麻纺织品10吨。甲公司 为了赢利,在收到乙公司通知后,继续按双方合 同约定为乙公司收购了其余的90吨麻纺织品。后 因乙公司拒绝接收后100吨麻纺织品,酿成纠纷。 问:本案谁违约?属于哪种违约行为?本案应如 何处理?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乙公司是属于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是毫 无疑问的,他的行为构成了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 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后,另 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 取适当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的 责任;但是由于甲方在乙方明确告知即将违约的 情况下仍然继续采购了90吨的麻纺织品,扩大了 损失的范围,所以甲方在本案中也是要承担相应 的责任的。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该按例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我出口企业8月 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 空公司(承运人)即完成交货。印商于9月2 日到货时间为交货期,与FCA术语规定相矛 盾。 结论: 仲裁员的仲裁结果有利于卖方。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 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 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 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 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 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 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 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 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 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 平安险、水溃险与一般险。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 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 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平安险虽 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 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进 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 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 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中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 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 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 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 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 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 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 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 , 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 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 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 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 件:买方由孟买X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 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 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 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 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 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X银行。该银行 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 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 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 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问题: 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 处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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