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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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05
•【字号】滁发改价检〔2017〕103号
•【施行日期】2017.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
正文
滁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
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滁政办[2017]2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委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5日
滁州市发改委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
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滁政办[2017]2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委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方案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统筹领导,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取得实效,成立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孙永进
副组长:杨剑辉胡立中
成员:汪金怀鲁卫斌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专项检查的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
检查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四)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五)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四、检查的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同级检查的方式。
市物价检查分局和物价直属分局,各抽调3名检查人员组成2个检查组负责滁城(包括琅琊、南谯)区域内的检查,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检查。
市发改委同时对各县(市)的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视情况也可对个别县(市)直接检查。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此次检查是市政府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成立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严格执法。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认真开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
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三)认真总结。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次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的工作成果,建立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长效机制。
于5月10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市发改委物价检查分局(联系人:杨飞,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