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屠宰环节违法添加非法物质抽检工作购买服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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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屠宰环节违法添加非法物
质抽检工作购买服务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19.10.22
•【字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9〕 62 号
•【施行日期】2019.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开展屠宰环节违法添加非法物质抽检工作购买服务公告
为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拟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对抽检屠宰企业违法添加非法物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拟委托 2 个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对随机抽取的畜禽屠宰企业进行 3 次抽检。

现将项目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开展屠宰环节违法添加非法物质抽检工作
二、项目金额(人民币): 24 万元(贰拾肆万元整)
三、购买服务内容:对屠宰企业进行 3 次抽检,每次抽检 10 家( 8 家生猪屠宰企业, 1 家肉羊屠宰企业, 1 家肉牛屠宰企业)畜禽屠宰企业,用于检测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阿托品、肾上腺素等),违法添加使用违禁药物及其他违禁物质,畜禽产品抗菌药物是否超标。

四、对项目实施方资质要求
根据《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服务提供方应符合以
下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营业执照中含相关内容的检测范围或具备提供相关检测产品的能力;
(三)具有国家有关资质认定规定相适应的检验资质,并须通过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 CMA)以及畜牧 CATL 证书,且在山东省内具有食品检验实验室(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四)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五、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参与本项目的单位,需按以上所列,提供相关资质条件证书、证明、记录、声明的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以及购买服务内容的实施方案。

六、提交材料的时间、地点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17:00 前,送达或邮寄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410 房间,逾期不予受理。

七、报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伏女士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济南市槐村街 68 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邮政编码: 250022
八、本项目发布渠道
山东省畜牧兽医信息网公告公示栏。

九、公告时间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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