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吉安居[2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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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吉安居〔2010〕2号)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关于规范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规范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全省各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经调查研究,对有关工作予以明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棚改解决廉租住房国家补助资金使用问题
通过棚改解决廉租住房是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重要途径,各地一定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建设相关工作的意见》(吉建保〔2009〕7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一是对于7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实施的棚改解决廉租
住房项目,所获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可用于项目相关附属设施或公益设施的建设支出(这些支出不应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承诺的项目建设范畴),也可以获得等价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或商铺,严禁无条件拨付开发建设单位;二是对于7号文件下发之后,才开始实施的棚改解决廉租住房项目,所获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既可用于棚改解决廉租住房项目建设,也可用于棚改解决廉租住房所在项目中需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相关配套设施或公益设施的建设支出。

二、关于廉租住房建设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问题
廉租住房建设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等规定执行。

统建廉租住房依据《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管理办法》(吉建房〔2009〕5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委托建设招投标程序。

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棚改解决廉租住房、农林企业或个人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可不履行委托建设招投标程序,直接委托建设。

统建廉租住房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投标,直接发包。

除此之外,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

三、关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问题
为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结余,可以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一是可以购买普通商品房、二手房,也可以购买平房;二是购买的廉租住房应当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满足正常使用功能;三是产权方面,可以是政府完全产权,也可以适量按份共有产权。

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公有房屋进行改建,使其符合廉租住房要求,同时可以租赁满足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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