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烟草制品市场发展及法律监管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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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烟草制品市场发展及法律监管路径探索
发表时间:2020-09-29T06:56:59.124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0年第15期作者:于哲权[导读] 各种新型烟草制品的出现让烟草市场的产品变得更加多样化,同时也为相关的法律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本次研究中主要对新型烟草制品的概念界定,分类以及发展现状,法律监督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明确发展现状,为今后其他相关研究的开展奠定理论基础。
天津市区第二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摘要:各种新型烟草制品的出现让烟草市场的产品变得更加多样化,同时也为相关的法律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本次研究中主要对新型烟草制品的概念界定,分类以及发展现状,法律监督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明确发展现状,为今后其他相关研究的开展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新型烟草制品;市场;法律监督;路径
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的烟草制品相比,其基本上没有焦油,也不含有燃烧所产生的一些有害成分,可以满足吸烟人士们在尼古丁方面的相关需求。
这些优点都增强了新型烟草制品的优势,近几年来当人们的健康意识以及消费不断升级,新型烟草得到了更多消费者的青睐,在国内外的市场中占据更大的份额,成为烟草行业当中比较新的增长点[1]。
一、新型烟草制品概念界定与主要分类(一)新型烟草制品概念界定
新型烟草制品是和传统燃吸的烟草相对比的,按照使用的方式可以划分为有烟气和没有烟气两种。
前者的种类具体有电子烟,加热但是不燃烧的烟草制品。
后者产品有鼻烟、口含烟、嚼烟等。
新型烟草可以提供尼古丁,基本不含焦油这些优点让其的受众范围变得更加广泛[2]。
在这些主要的新型烟草制品中,发展情况最好的是加热不燃烧烟草以及电子烟。
(二)主要分类
在对新型烟草制品进行简单的分类之后,可以对每种类型所包含的产品进行进一步介绍。
比如有烟产品类型当中包含的电子烟和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在抽吸的过程当中会出现烟气。
电子烟的作用原理是制剂将烟碱液(也叫烟油)直接雾化成气体状态。
加热不燃烧的烟草制品会把经过特制的烟草进行加热,让其到某个温度,但是不会将烟草点燃,可以形成一种烟草味的气体,口感和真烟十分接近。
在无烟烟草的系列制品当中三种具体烟草类型:口含烟来自于瑞典,在当地吸食这种类型烟草制品的人多于卷烟人数。
鼻烟顾名思义是借助于鼻子的吸食方式,嚼烟是口嚼烟草。
无烟烟草从其本质上看,并非是一种新出现的事物,而是早在19世纪时就已经出现,之所以纳入新型范畴,主要还是和主流的卷烟产品相互区分的[3]。
二、我国新型烟草制品法律监管路径分析(一)常见新型烟草制品监督思路
在新型烟草的生产和销售当中,监督管理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关于新型烟草产品的监督与管理,已经有不少的国家进行了探索。
常见的监管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把烟草产品当做是我们普通的消费品完成各项营销;第二,将其当做是传统的烟草产品来进行管理;第三,把新型烟草当做是医药类的产品完成监督管理。
当前在世界各地并未对新型烟草产品的监督管理形成统一的意见和看法,因此具体的监督和管理思路也都会存在差异。
(二)健全监督法律规范因为不同国家在新型烟草的监督政策上差异比较大,政府或者监督部门对于新型烟草的概念界定,分类等都存在一些差异。
现在在烟支成分当中是否含有尼古丁是各个国家监督判断的关键因素。
国外的监督和管理手段可以归纳为:加大税收力度,增加与新型烟草相关的税负;把烟草制品纳入到监管范畴中,尤其是也把雾化烟草产品纳入监督;针对新型烟草产品制定专门的标准,对产品的质量和工艺进行规定,比如美国会对上市产品进行严格的审核;对渠道和广告进行限制,比如韩国就对销售渠道进行限制,避免未成年人接触。
我国国内对于新型烟草的监督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而且还存在着一些现在都没有及时解决的问题和争议。
虽然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失位情况,但行业内也组发成立了行业协会,试图制定一些专门的行业标准,推动该行业产品整体水平的提升。
在2017年12月,成立的这个委员会发布了和电子烟雾化类器具产品的相关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委在2017年9月份,下达了第三批的标准修订计划,明确了电子烟的相关强制性标准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来牵头。
(三)过审后方可上市
就美国来说,新型烟草想要上市的话,需要提出专门的预上市申请。
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督局会来制定相关的标准。
在2012年时增加了针对风险烟草产品的相关监督监管条例。
在2016年时,又新增加了针对电子烟尼古丁输送系统的专门监督条例。
这两种非传统类型的烟草产品,如果想要上市的话,就必须要提出相关的申请,而且具体的新型烟草产品类型不同,申请的程序也会存在差异。
除了预上市申请之外,还有其他的申请方式,但是要比预上市申请的方式都更严格,因此很少会有公司选择其他的上市申请方式。
虽然我国在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督管理方面比较落后,但是在近几年已经加大了对新型烟草产品的监督力度,比如在2017年时召开了相关监督电话会议,发布与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相关的工作通知。
在研究中明确指出了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本质上斌给改变,按照我国烟草专卖法相关条例,需要将这类产品纳入到监督的范围之内。
(四)延长申报截止日期
想要让新型烟草制品的法律监督管理途径变得更加健全,监督体系变得更加完善,还需要让烟草制品申报的截止日期进一步延长,让新型烟草产品的发展获得更大的时间窗。
在2016年时美国的FDA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范,要求新纳入到监管范畴当中的电子烟相关的非卷烟烟草产品遵守相关的申报和审批制度。
在2007年2月份到2017年8月份期间通过批准上市的新型烟草制品还需要进行重新的申报和审批。
在2017年FDA为了对新型烟草产品进行鼓励,对申报截止的日期进行修订,延长了燃烧类烟草产品的时间。
加热不燃烧的烟草制品时间也进行了延长。
这都让上市的新型烟草产品相关技术得到完善,也有充分的时间来准备相关的审批材料,也为新型烟草制品企业产品的创新和更新争取更多的时间。
结束语:
新型烟草制品因为具备的优势和特点已经成为了不少消费者所青睐的产品,可以按照具体的原材料以及外观特点将其分为几种不同的种类。
在研究中明确了新型烟草制品不同种类的销售现状,而且还介绍了我国新型烟草制品法律监管应当遵循的一些相关路径,比如应当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健全监督法律规范,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在过审之后才可以上市。
旨在通过这些法律监管措施的分析来为新型烟草制品更好地发展奠定理论方面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窦玉青,沈轶,杨举田,et al. 新型烟草制品发展现状及展望[J]. 中国烟草科学,2016,37(5):92-97.
[2]陈超英. 变革与挑战:新型烟草制品发展展望[J]. 中国烟草学报,2017(3).
[3]杨守波,郭亭. 重点突破的烟草市场动态监管方式研究[J]. 法制博览,2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