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总结【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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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宣贯”总结
为了充分认识贯彻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由区住建厅主办、广西建筑业联合会承办、柳州市住建委协办,柳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协会负责承办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宣贯大会”于2012年5月9日在柳州市委党校一号会议室召开,全市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新《条例》进行了深入认真的集体学习。
现对本次新《条例》的学习体会总结如下。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1、总结吸收了招标投标实践中的成熟经验,更加明确了项目应当公开的范围和法律重要概念
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2、规范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增加了资格后审的规
定
资格审查环节是最容易腐败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环节,防止以资格审查之名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条例》明确了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具体要求,规定了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明确了招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成员的规定。
明确了招标人如果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规定,凸显了直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明确了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的任何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
4、明确了禁止在中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
《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
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这为切实加强项目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阴阳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5、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
《条例》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规范了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专家的评价行为
评价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投标成功的关键环节。
针对有的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利干涉评标委员会的选取,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严重妨碍公正评标的问题,《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品评标专家库。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招标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为了全面贯彻《条例》的实施,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投标工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住建部就此问题,提出了六点指导意见:
1、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2、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
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3、建立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探索开展标后评估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12年底前建立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研究制定评标专家特别是资深和稀缺专业评标专家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并在2013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与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
4、利用好现有资源,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
招标投标监管是建筑市场监管的源头,有形市场作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交易服务平台,对于加强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管理,促进“两场联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有形市场现有场地、人员、设备、信息及专业管理经验等资源,进一步完善有形市场服务功能,加强有形市场设施建设,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建筑市场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良服务。
5、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6、加强招标公告管理,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示力度
公开透明是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实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公告管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有形市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有形市场应当建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效链接.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