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民宿集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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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酒店民宿行业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酒店民宿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
主体。

第三条酒店民宿集中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
第四条酒店民宿经营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行业许可。

第五条经营者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提供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
相关材料。

第六条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

第三章服务质量与管理
第七条经营者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客房管理、餐饮服务、安保、
环境卫生等。

第九条客房管理:
(一)客房应保持整洁、舒适,定期进行消毒;
(二)提供舒适的床上用品、毛巾、浴巾等;
(三)确保客房设施设备完好,及时维修。

第十条餐饮服务:
(一)提供卫生、营养、美味的餐饮服务;
(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安全;
(三)提供特色菜肴,满足消费者需求。

第十一条安保管理:
(一)加强安保力量,确保经营场所安全;
(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三)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管理:
(一)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二)规范废弃物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三)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公开服务价格,不得欺诈消费者。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六条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酒店民宿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经营者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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