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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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市司法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市司法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市司法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局的机动车辆管理,保证安全行驶,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现根据武委办[201X]4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局的公务警车、法制宣传车及发放给各基层司法所的摩托车产权属于司法局所有,摩托车交由各司法所保管使用,作为司法所的办公用车,实行所长负责制。

二、本局的所有机动车须指定给有准驾该车辆级别驾驶证的人员专人管理,汽车由局长调度使用。

摩托车的使用由各司法所负责人负责调度使用,并按时办理车辆年检等相关手续。

三、禁止公车私用,禁止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者或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否则产生一切后果由私自用车者和私自出借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机动车驾驶人员要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注意交通安全,严禁酒后开车,超速驾驶,超载、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因违章驾驶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五、机动车管理人员要爱护车辆,对所驾车辆要经常进行维护,确保性能安全和车辆整洁;压滤机滤布厂家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停放车库或单位指定地点。

否则造成车辆毁坏、丢失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六、摩托车在使用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如修理费、汽油费、年检费、保险费用等全部由司法所负担。

七、机动车要及时办理保险。

摩托车除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外,还应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商业保险。

八、如发生交通事故,驾乘人员除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外,还应及时报告司法局(摩托车驾乘人员还应及时告知所长),不得隐瞒,并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处置,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作为司法行政部门专用的车辆,严禁将车辆停
放在各种娱乐场所的门前。

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

除尘滤布局里还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本规定由局务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局务会讨论决定。


一、原规定的事项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送:
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方案
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方案
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方案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落实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清理审核行政权力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1X〕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清理审核行政权力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建立裁量基准,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为优化德阳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二、清理审核的原则
(一)以201X年清理结果为基础,以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据为主线;
(二)执法部门(机构)清理,法制机构审核;
(三)集中优势力量,市、县司法局联动,以市局为主。

三、清理审核的依据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予以取消或废止;
二是部门三定方案。

按照机构改革后部门的职能职责确定行政权力的行使机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滞后于部门职能职责调整的,予以规范;
三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一般不作为依据,但属于对法律、法规、
规章条款的补充文件的,可以作为依据,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的清理。

四是《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X〕21号)、省政府公布的对应清理结果(行政审批清理待省政府公告201X年度保留项目后,一并清理)。

四、清理审核范围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理的要求,本次清理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法定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清理的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九类:
(1)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服务事项;
(2)行政处罚。

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3)行政强制。

即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控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取缔、代履行、执行罚等;
(4)行政确认。

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
(5)行政裁决。

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6)行政征收征用。

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法事先公平补偿原则或无偿收取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不动产或征收征用、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

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不纳入行政征收范围;(7)
行政给付。

即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8)行政调解。

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行政纠纷,通过讲解法律、说服教育、排解劝导,使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滤布厂彻底解决矛盾纠纷的行为。

(9)其他行政权力。

指除上述八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主要包括制定各类管理性、政策性文件,制定各类规划、计划、紧急预案,对各类经济建设项目、资金分配、资产处置、物质采购,对上级审批事项的初步审核,检查、监督、指导、奖惩等行政权力。

五、填报要求各相关处室按下列要求和市政府法制办印发的指导文本填报:
(一)序号。

(二)权力名称。

行政权力名称一般采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规章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行政许可类应当用201X年3月12日《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确定的名称;行政征收征用类应当用法定名称、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确定名称。

(三)权力依据。

是指具体行政权力来源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等,依据应当注明文号、生效或修改日期,并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

(四)自由裁量基准。

对可以自由裁量的行政权力,至少分三档列明自由裁量基准,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和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可以适用省级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也可自行规范。

(五)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应当包括具体负责实施该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委托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和性质,以及内部承办机构的名称,并按法定、授权、委托的顺序排列。

(六)备注。

对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行使的权力事项,应当在备注栏中标明其他协办、承办机关的名称,包括市级其他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名称。

备注栏也可标明其他需要简要
说明的情况。

六、压滤机滤布实施步骤第一阶段:
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阶段(201X年3月10日前)根据工作实际,要落实部门分管清理审核的领导、负责牵头清理的执法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的法制机构负责人、配合的县(市、区)局、具体从事清理工作的人员,将责任落实到人,在201X年3月10日前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
指导阶段(201X年3月10日至3月15日)市局印发指导文本,供各处室对照参考,对清理审核工作进行统一安排,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阶段:
清理阶段(201X年3月16日至4月5日)市局各相关处室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本处室清理审核工作,具体包括:清理本处室行政执法依据;以行政执法依据为主线,清理行政权力;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形成行政权力清单。

旌阳区司法局负责清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

清理结果包括三类:一是作为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全文的电子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无电子文件的,应当提供纸质文件;
二是按照市政府法制办指导文本形成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清单应当用电子表格制成。

三是行政审批清理结果。

报送定稿时应当包括清理结果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须经分管领导签字。

清理结果于4月5日前书面报送市局法制处,同时报送清理结果电子版。

第四阶段:审核确认阶段(201X年4月5日至4月10日)市局法制处对各处室报送的行政权力进行审核确认,清理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确定。

第五阶段:
公布阶段(201X年6月)市级部门行政权力的清理审核结果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县级部门行政权力的清理审核结果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六阶段:
常规管理阶段对已经确认公布的行政权力,各处室要按照要求,
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及目录下每项权力的静态信息,根据法定程序和单位内部运行程序编制通用权力运行流程图,修定行政裁量标准,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核确认。

建立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

当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实施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申报审核,市政府法制办10日内回复审核意见并对行政权力管理数据库进行调整。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不能进入市级行政权力数据库中,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如因清理不到位、不彻底、不清晰带来行政管理方面的失误,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七、组织协调市局成立由马龙静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熊兵华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司法局清理行政权力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选择旌阳区司法局配合开展清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法制处,具体负责行政权力清理审核的组织指导。

相关处室负责清理审核本处室行政权力。

清理审核报送情况是本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相关处室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按时按要求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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