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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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已于2011年2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推动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的关键一年。

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为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树立科学发展的立法理念。

按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抓好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
步解放思想,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

立法制度设计要努力满足天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突出天津地方特色,坚持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相统一,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坚持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导向,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天津和谐稳定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可操作性。

(二)加强立法基础工作,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按照宽视野、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加强对上位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增强制度协调性,要切实防止因制度设计不平衡、不合理而引发社会问题,防止以立法固化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倾向,防止只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服务倾向。

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要深入基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协会、中介机构和人民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实际情况,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要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程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要研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

要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使草案布局详略得当、疏密有致、规范严谨、表述准确,与上位法少重复,工作事项少入法。

(三)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

立法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

起草部门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送审稿时,应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请示或报告。

(四)严格落实立法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

对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审议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起草任务并上报送审稿;市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各有关部门完成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情况,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的重要考虑因素。

承担调研项目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开展调研、考察和论证工作,并于11月底前向市法制办报送调研论证报告。

市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调研、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
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10件)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1.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市卫生局
2.
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风貌建筑市规划局、市国土
保护条例
房管局
3.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
市法制办
4.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市残联
保障法》办法(修订)
5.
天津市科技进步促进条例
市科委
6.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7.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市建设交通委
8.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市海洋局
9.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市气象局
10.
天津市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条例
市规划局
二、预备提请审议项目(7件)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1.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
市交通港口局
2.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市教委
育法》办法(修订)
4.
天津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市国土房管局
5.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市侨办
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改)
6.
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
市民委
7.
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
市环保局
三、调研项目(27件)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1.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联络室
代表法》办法(修改)
2.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市人大常委会人事
任免办法(修改)
任免工作室
3.
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改)
市民政局
4.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市民政局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改)
5.
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改)
市统计局
6.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改)
市公安局
7.
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改)
市科委
8.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
市建设交通委
9.
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改)
市民委
10.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修改)
市水务局
11.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改)
市市政公路局
12.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改)
市市容园林委
13.
天津市城市管理条例
市市容园林委
14.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市规划局
15.
天津市禁毒条例
市公安局
16.
天津市养老事业促进条例
市民政局
17.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天津警备区
动员法》办法
18.
天津市商业发展促进条例
市商务委
19.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0.
天津市电信设施保护条例
市通信局
21.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促进条例市教委、市招生考
试院
22.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条例
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
23.
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24.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市卫生局、市农委、
安全法》办法
市商务委、市工商
局、市质监局、市
食品药品监管局
25.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市建设交通委
26.
天津市湿地保护与管理条例
市农委
27.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
市农委
第二部分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一、审议项目(17件)
规章名称
起草单位
1.
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修订)
市质监局
2.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规定
市商务委
3.
天津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市安全局
理规定
4.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市法制办
5.
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办法
市法制办
6.
天津市子牙环保产业园管理办法
市法制办
7.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市口岸办
法(修订)
8.
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修订)
市公安局
9.
天津市医疗保险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
10.
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1.
天津市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市质监局
12.
天津市企业名称管理办法
市工商局
13.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市规划局
14.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15.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市规划局
16.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市规划局
17.
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二、调研项目(18件)
规章名称
起草单位
1.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修订)
市人力社保局
2.
天津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
市建设交通委
3.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市市容委
规定(修订)
4.
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规定
市市政公路局
5.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保护规定
市市政公路局
6.
天津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市交通港口局
7.
天津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
8.
天津市监控化学品管理办法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9.
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市建设交通委
10.
天津市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市海洋局
害海洋环境管理办法
11.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2.
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修订)
市水务局
13.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市水务局
14.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修正)
市规划局
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
市规划局
16.
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17.
天津市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市农委
18.
天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规定市农委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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