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合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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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合议记录
第 1 页,共 2 页案由: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吐送江饭馆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吐送江饭馆
合议时间:2016年1月8日主持人:李海霞地点:和田县政府506办公室合议人员:阿不力克木、艾克拜尔、贾永斌、记录人:张刚案情介绍:
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7、现场照片
处罚依据:
经调查,当事人采购无标识标签的食用醋的行为已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平时能够守法经营,未造成重大后果,并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承认错误。

建议给于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整。

讨论记录:
艾克拜尔:这个案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并能够积极配合,并未造成社会危害,所以进行从轻处罚。

张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但鉴于当事人态度比较好,建议处罚5000元。

贾永斌: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阿布力克木: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李海霞:这个案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合议意见:
李海霞: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吐送江饭馆采购无标识标签的食用醋的行为已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平时能够守法经营,未造成重大后果,并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承认错误。

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罚款5000元整。

主持人:记录人:
合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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