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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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8.15
•【字号】济办发[2006]18号
•【施行日期】2006.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
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济办发〔2006〕18号)
2005年以来,我市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省委、省政府给予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推广了这一做法。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济发〔2004〕1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我市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深化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全部实行集中结算
按照《意见》对集中结算的资金实行逐步纳入的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各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全部实行集中结算(除济南市工资发放中心和济南市社保资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到个人的资金外),由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监督使用,未经结算中心审核一律不得支付。
专项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职能从有关部门移交到结算中心。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结算后,已纳入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单位在结算中心开设的银行账户上;未纳入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单位或与市财政没有领拨关系的单位,首先要在进驻结算中心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帐户,再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批复用款计划后,将资金拨付到该银行帐户。
实际发生资金支出时,用款单位提出结算申请,结算中心审核后结算资金,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反映资金收支情况。
二、县(市)区逐步实行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
目前,各县(市)区尚未建立政府资金集中结算制度,在历次审计中发现,政府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从全市推行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各县(市)区推行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十分必要。
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市里的模式,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三个层面改革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政府资金具体分配权在财政、具体使用权在预算单位、具体监督权在结算中心的原则,对县级政府资金和市以上拨入的资金实行集中结算。
改革条件成熟的县(市)区,今年可成立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和办事机构,指导协调改革工作,成立县(市)区政府直属管理的政府资金结算中心,承担政府资金集中结算和统一核算工作;其他县(市)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进改革。
三、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市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深化改革总体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各县(市)区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深化改革工作。
市财政、人事、审计、监察、资金结算中心、人民银行和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里统一部署,制定工作计划,严格组织实施,尽快完成改革任务。
改革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账户资金的清理、移交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