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第一安全责任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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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学校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
第一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校长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校长应当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学校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校长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校长应当加强对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校长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可靠。
第七条校长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校长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
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校长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第十条校长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
和干部考核。
三、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校长未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
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校长未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导致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由上级教
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校长未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导致学校发生轻微安全事故的,由上级教
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校长第一安全责任人制度旨在明确校长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强化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学校安全工作,为师生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