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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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4.27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
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电视剧制作单位:
现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需要,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视剧(不包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停止实行电视剧题材规划审批制度,改为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
第四条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市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和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管理事务。
第五条报送备案的电视剧剧目应当是将开拍的剧目。
尚在题材选择或剧本筹备阶段的剧目不要提前报备。
第六条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在每月20日之前将准备开拍电视剧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文广影视局备案,市文广影视局广播影视处将对报送的材料作审核并将核准的剧目材料报国家广电总局公示。
第七条对经审核不予报备的剧目,市文广影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第八条对获准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剧目,申报单位可在次月5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了解报备剧目的公示情况。
第九条报备材料包括以电子文档和纸质两种方式填写的国家广电总局印制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1500字左右的剧情介绍。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可以从网上下载和复印。
第十条按原题材审批制度已获批准立项的剧目中已开拍的不需再报备,尚未开拍的仍需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第十一条《暂行办法》实施后,电视剧拍摄制作机构的资质要求不变;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的报批手续不变。
中外合作拍摄剧目的报批手续不变。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和中外合拍剧目获得批准后可办理备案公示手续。
第十二条内容涉及有关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特殊题材的,报备时应附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电视剧剧目经国家广电总局网站公示后应开机拍摄制作。
第十四条经备案公示、拍摄完成的电视剧凭网上公示的下载打印件申请审
查。
未经备案公示的,或完成剧剧情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的,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经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确有理由对剧目主要人物和情节作大幅度调整的也应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第十六条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材料统一交市文广影视局广播影视处,并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