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规范性
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11.02.24
•【字号】毕署办通[2011]35号
•【施行日期】2011.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规范性文件清
理工作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3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8号)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170号)的要求,经行署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毕署发〔2011〕4号)精神,拟修改的行署、行署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8件(见附件),由原起草单位于2011年3月25日前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将修改文本、制定依据及修改依据送行署法制办审查后由行署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报请专员办公会研究后进行公告。
二、地直各部门于2011年3月31前将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含拟失效、废止和继续有效、拟修改的文件数)报送行署法制办,清理工作须于2011年5月31前完成,并将公告文本报行署法制办备案;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须于2011年6月31日前修改完毕并进行公告,报送行署法制办备案;已清理完毕的将公告文本报行署法制办备案;本单位没有制发过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出具证明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行署法制办备案。
三、各县市(区)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含拟失效、废止和继续有效、拟修改的文件数)报送行署法制办,清理工作须于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并将公告文本报送行署法制办备案;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须于2011年6月31日前修改完毕并进行公告,报送行署法制办备案;已清理完毕的将公告文本报行署法制办备案。
四、行署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适时组成检查组对地直各单位、各县市(区)的清理工作进行抽查;对没有按要求完成清理工作的将报请行署进行通报。
附件:拟修改的行署、行署办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