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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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教师,其中包括公办、民办、家庭教师和特聘教师等(以下简称“教师”)。
二、定义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和教育法规,以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在教育教学或行政管理等方面擅自破坏学校的纪律,触犯社会道德规范,影响学生思想发展、学习积极性和良好的学习习惯,破坏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良影响,损害教师身份形象,保护学校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并负有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一)蔑视职务,迟到早退,无故不上课,无视教育教学管理要求。
(二)虚假宣传,损害学校形象,妨碍教学秩序。
(三)作弊行为,枉法分配时间,伪造记录或文件。
(四)破坏考试秩序,干扰考试公平正义,煽动强制抢答。
(五)任意加减分,滥用权力,布置不切实际的作业。
(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混淆公私,挪用学校资源。
(七)以各种形式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八)抄袭网络资料,加入不学有用的群组,搞色情音乐视频等行为。
(九)损害教育秩序,在教育工作中有欺诈、虐待等行为。
四、处理办法
(一)政策性处理
1.严厉批评、教育。
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性质,给予严厉批评和教育,加强对教师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帮助教师提升业务素质,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并将该教师职业道德情况纳入考核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从而落实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在职业发展中的道德观念和素质。
2. 给予经济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教师,将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予教育处罚、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举报处理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全社会可进行举报处理。
有关单位、学校和社会监督机构都有权在发现教师涉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接受并处理有关举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