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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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08.04
•【字号】民优字[2006]126号
•【施行日期】2006.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优字〔2006〕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全省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98号文件中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补足。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
标准的原则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四、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除中央承担的50%以外,地方承担的50%补助经费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优抚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新标准和老党员生活补贴及时兑现。

附件:安徽省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略)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六年八月四日附件:安徽省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建国后至1954年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10月31日前入伍│
├────┬──────┼────┬──────┼────┬──────┤
│现标准│调整后标准│现标准│调整后标准│现标准│调整后标准│
├────┼──────┼────┼──────┼────┼──────┤
│2680│2920│1940│2180│1820│2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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