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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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劳动争议情况、调解方案和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2、学习培训制度。
定期组织委员参加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技巧、艺术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3、案件调解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受理和调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职责;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预防预报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员队伍,收集整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文字材料,及时将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等文书归档。
对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6、统计分析制度。
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深入研究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提出处理建议和对策。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2)
是指为解决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采取调解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借助专业调解机构和专业调解人员,以公正、公平、合法、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一个重要
的劳动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在维护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关系复杂、权益难以协商等问题,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并且逐渐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态势。
为解决这些争议,提高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性,各国纷纷引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成为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调解是指通过协商、调查、研究、分析等方式,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沟通和调解,找出问题的根源,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护。
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解决争议方式,是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为目标的。
通过调解,可以避免冲突的激化,帮助双方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效益,促进社会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调解机构、调解程序、调解原则和调解对象等。
调解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一般由政府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等共同组成。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一般包括申请调解、立案、调解会议、调解协议等。
调解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和规范,包括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等原则。
调解对象是指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般包括职工和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优点在于保护双方的权益,提高调解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调解可以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双方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
其次,调解能够提高解决劳动争
议的效率,避免争议长期积累,导致纠纷难以解决的情况。
再次,调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增加社会生产力。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调解机构和专业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存在差异,有的地区和部门的调解工作不够规范和专业化。
其次,调解程序和流程繁琐,耗时费力,有时会导致双方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再次,由于劳动争议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方式,有些冲突较大的争议难以达成调解协议,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增加了社会成本和资源的浪费。
因此,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调解队伍的建设,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现代劳动关系中重要的一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具有保护双方权益、提高调解效率、维护社会稳定等优点,但也存在调解机构不规范、调解程序复杂等问题。
要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调解机构能力建设,提高调解程序效率,促进调解和法律程序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工作效果。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3)
是指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它是通过调解机构或组织介入劳动争议,寻求双方达成协议,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调解机构设置:各国都设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劳动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等,负责接受和处理劳动争议申请。
2. 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一般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接收双方申请、组织调解会议、听取双方陈述、调解协议等。
3. 调解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尊重双方意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 调解效力: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没有进入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解决劳动争议,避免了繁琐的法律诉讼,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也有助于促进劳资双方的沟通和协商,提升劳动关系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4)
第一条
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
(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
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
(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第七条
调解中心对经多次调解不成,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诉,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
调解中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事人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益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调解中心自收到委托机关的调解委托之日起____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承办人向该调解中心负责人中请批准后,可适当延期调解,但延长一般不超过____日。
在规定期间内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心应及时移送委托机关。
对于超过期限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第十一条
对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各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心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委托机关须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并经确认后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经人民法院确认后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调解中心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受理的案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自动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正确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的纠纷解决观念,促成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并建立健全委托调解的有关实施制度,建立委托调解案件登记本,结案登记本。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向调解中心委托调解时,应当向该中心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函中应注明调解案件的期限,并将诉状。
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随函移送,必要时亦可将争议的焦点一并函告调解中心。
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调解中心后,承办法官应主动、及时与调解工作中心联系,并做好调解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经调解中心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规定减免诉讼费。
第十七条
调解中心的调解员由工会指派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经工会评选,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有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调解员,可向人民法院。
劳动仲裁部门推荐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或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员。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会调解中心须定期总结调解经验,对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交流及探讨,对案件的委托流程,调解程序和处理意见等程序及案件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不断完善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联动调解机制。
第十九条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应在做好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援助等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本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依法维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