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盈利模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用卡的盈利模式
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中间业务已经成为各家银行争夺客户,占领和扩大市场份额的战略重点。
而中间业务中的信用卡业务因为蕴含着巨大的商机,有着广阔盈利前景的诱惑,成为兵家必争之地。
信用卡于1915年起源于美国。
最早发行信用卡的机构并不是银行,而是一些百货商店、饮食业、娱乐业和汽油公司。
美国的一些商店、饮食店为招揽顾客,推销商品,扩大营业额,有选择地在一定范围内发给顾客一种类似金属徽章的信用筹码,后来演变成为用塑料制成的卡片,作为客户购货消费的凭证,开展了凭信用筹码在本商号或公司或汽油站购货的赊销服务业务,顾客可以在这些发行筹码的商店及其分号赊购商品,约期付款。
这就是信用卡的雏形。
1950年,美国商人弗兰克·麦克纳马拉在纽约招待客人用餐,就餐后发现他的钱包忘记带了,所幸的是饭店允许他记账。
由此麦克纳马拉产生设计一种能够证明身份及具有支付功能的卡片的想法。
于是他与其商业伙伴在纽约创立了“大来俱乐部”(Diners Club),即大来信用卡公司的前身,并发行了世纪上第一张以塑料制成的信用卡——大来卡。
195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首先进入发行信用卡的领域,由此揭开了银行发行信用卡的序幕。
1959年,美国的美洲银行在加利福尼亚州发行了美洲银行卡。
此后,许多银行加入了发卡银行的行列。
到了六十年代,信用卡很快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并得到迅速发展,不仅在美国,而且在英国、日本、加拿大以及欧洲各国也盛行起来。
从七十年代开始,香港、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
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发行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发行机构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其经营管理的核心目标同其他盈利组织一样,即利润最大化。
传统的银行信用卡盈利方式,主要包括来自银联及商户方面的消费“返点”,对商户推迟结算所获得的资金占用授意,用户分期或进行最低还款时的利息收入等。
此外,盈利点还包括用户在该银行的存款及其他衍生业务等。
下面我们从几点来说明信用卡的盈利模式。
贷款造成的利差
信用卡的设计理念就是依靠收取未付款利息来获得收入,所以利息收入应该是信用卡收入的主要来源,现实中使用信用卡的客户虽分为两类,工具使用者和信贷周转者,但实际上只有后者才能为银行带来这部分收入。
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含当日),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年利率为18.25%。
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但是在免息期内是不需要交利息的,所谓免息期,就是信用卡在零余额(或卡内余额小于商品价格)刷卡消费后,客户存钱的缓冲期,一般是在客户消费后才会产生实际的免息期。
各个银行的最长免息期规定也不尽相同。
目前,中行,建行,招行等10家发卡行最长免息期为50天,民生为51天,工行,农行等4家银行最长免息期为56天。
有些银行因信用卡品种不同,最长免息期也不同,如中行推出的中银白金卡免息期最长达59天。
然而一旦超
过免息期,客户需偿还的金额就要随着透支利息的增加而增加。
经了解,信用卡在还款日过后,银行在计算欠款利息的时候,有的是按照未还部分金额来计算利息,而有些却是采取全额欠款计息的。
例如据调查宝鸡市除工商银行在信用卡还款日后计算利息的方式是按照未还款部分计算利息外,其他像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以及浦发银行等数家银行,在消费者没有还清欠款时,均是按照当月消费全额计息的。
针对此,2013年7月1日起,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正式执行,公约要求银行在信用卡还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内的”,都可视为按时还款。
超高的滞纳金年费
信用卡滞纳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滞纳金。
据了解,滞纳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举例来说,头一期欠款1万元,最低还款额是1000元。
如果持卡人没还,1万元先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利息,1000元按5%收一期滞纳金;到了下一期还没还,则前面这些统统算做欠款“滚”复利。
并且现在多数银行卡,包括储蓄卡(借记卡)、信用卡均收取年费,每年从相应账户扣除规定数额的费用,称为年费。
通常信用卡的年费较高,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也有不同的年费规定。
但是就中国而言,目前无年费的银行有:民生银行,南京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
超限费也是发卡方的收入之一,指的是信用卡持
卡人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累计使用的信用额度在账单日当天超过该卡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是,持卡人须对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超限费。
根据央行的有关规定,各银行可以将信用卡刷卡消费的最高额度控制在原额度的110%,比如:您有信用额度为一万元的信用卡,那么可能您的信用卡最多可以直接刷卡消费一万一千元,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一千元,银行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超限费。
除了这些费用以外,持卡人在用信用卡消费后,商店需支付百分之二至三的手续费给银行和信用卡中心。
但不同行业所实行的费率不同,费率标准从0.5%到4%不等。
一般来说,零售业的刷卡手续费率在0.8%-1%,超市是0.5%,餐饮业为2%。
回佣
商户回佣,是由特约收单商户支付给发卡行及发卡组织的结算手续费,是银行卡业务收入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
简单来说就是持卡人选择使用银行卡结算时,商户需要支付给银行的费用。
商户安装的POS机一般由银联商务或商业银行(如工、农、中、建)提供,由银联根据不同的行业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下面说下分润规则:参与分润方一般分为3个:发卡行、收单行、结算组织;发卡行就是持卡人手中持有的卡片是由哪个银行核发的,在每笔收单交易中,发卡行分得商户回佣的70%;收单行就是为商户提供结算服务、安装POS的银行(或卡组织如银联商务),在每笔收单交易中,收单行分得商户回佣的20%;结算组织在国内人民币卡收单市场中仅有银联,在每笔收单交易中,结算组织分得商户回佣的10%;简称721规则。
举个例子:商户安装建行POS,扣率为1%,招行持卡人在该商户消费1000元,产生回佣10元,则招行作为发卡行分得7元,建行作为收单行分得2元,银联分得1元;(由于产生了跨行交易,银联作为结算组织协调,需要收取费用)。
其他收入
1.发展相关服务,银行通过分析持卡人的消费习惯,进行深度数据挖掘。
向持卡人推销保险,理财等各种业务。
如银行在每个月向客户寄送的账单中推销其它商品和服务,这种做法的边际成本很低,因为邮资已经付过了,客户又是经过筛选,具有一定消费能力和信用等级的优质客户。
如果客户的数量能过达到一定的规模,那么银行的这笔间接收入也将是相当可观的。
2.信用卡资产证券化。
1986年所罗门兄弟公司将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法应用于无实物担保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上,成功地将信用卡应收账款转化为证券销售给投资人,从此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就成了增加信用卡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并且拓宽了发卡机构的融资渠道,降低了发卡机构的资金压力。
信用卡在给客户提供的方便的同时,也在以不同的渠道和形式为银行赚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