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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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安全成长,做好各类活动的组织、指导和服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是指学校组织的活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科技竞赛、体育比赛、旅游考察等。

第三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从严管理。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配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提醒和引导家长关注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安全问题,共同维护学生的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活动组织与准备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制定相应的活动组织方案。

组织方案应当包括活动主题、目标、具体内容、活动时间、地点、所需人员和物资等。

第七条学校应当对参加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学生进行必要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检查,确保学生身体状况适宜参加相应的活动。

第八条学校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活动地点进行勘察,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活动场所的安全。

第九条学校应当为学生配备必要的活动装备和器材,保障学生在活动中的安全。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

第三章活动实施与监管
第十一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期间,学校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和处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允许出现各种形式的欺凌、暴力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监护人员,确保学生的安全和精神健康。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活动意外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填报事故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告给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做好与活动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的归档工作,留存活动组织方案、参与人员名单、活动过程记录等,为后续管理和监督提供依据。

第四章活动评估与总结
第十七条活动结束后,学校应当组织对活动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会同参与人员对活动进行反馈,听取参与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活动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制作活动评估报告,将主要情况和总结的经验教训报告给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二)以下是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组织单位:集体活动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必须有专门的指导老师或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活动,负有主要责任。

2. 活动计划:活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包括活动目的、地点、时间、参与人员名单等,并报请上级机关或学校领导审核和批准。

3. 活动场所和设施:选择安全可靠的场所进行活动,如夏令营、度假村等,需考虑其安全性、卫生状况,以及救援和医疗设施等。

4. 人员安全和管理:确保参与活动的学生人人登记参加,不允许擅自外出或离开活动场地。

参与活动的学生必须服从组织单位的管理和指导,遵守规章制度。

活动期间不得发生任何形式的欺凌、虐待、违法犯罪等行为。

5. 安全防范和急救处理:组织单位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并由专门人员负责。

活动期间需要有专业教职工或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随时应对突发情况,并及时进行急救处理。

6. 食品安全:活动期间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组织单位要加强对食品的采购、存储、加工和配送的管理,保证学生的食品安全。

7. 交通安全:活动期间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由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

参与活动的学生需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品。

8. 互联网安全:对于涉及互联网的活动,组织单位应加强对学生的网络教育和管理,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预防网络诈骗、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对学生的影响。

9. 应急预案:组织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紧急情况的报告渠道和流程,逃生和疏散路线,应急设备和物资的储备等。

10. 活动结束: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必须对活动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及时反馈学生对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改进活动质量。

以上是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根据学校或教育机构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活动学校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开展安全有益的活动,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劳动、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外),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定细则
第四条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校外集体活动主题应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容,能鼓舞学生积极进取、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奋发向上。

第五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注意安全,做好车船以及活动地点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精心组织,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六条外出实习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习地附近风景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第七条若遇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游玩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八条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教师亲自带队,一般以杭州市及其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第九条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组织观潮活动,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条各年级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规法纪,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以集体名义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班长先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查后由年级负责人审批。

(2)以年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由年级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除一、二款以外的多人活动,均须征得班主任及年级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组织,并由活动负责人向学生处备案。

(4)以上活动应最迟于一周前向审批者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陈述活动的内容、活动路线、交通工具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明确活动负责人。

第十二条责任与违纪:
(1)活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审批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凡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假借班级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如各种旅游)等,加重处理。

(3)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4)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对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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