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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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项目材料的管理,规范对材料采购、贮存、验收、发放的管理,确保工程主要材料满足生产正常施工的需要。

特制定有关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管理实施组织
第二条项目部以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计划员、试验员、材料员组成材料管理实施小组,负责采购、储存、验收、发放。

第三条小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允许假公济私,收取回扣,不允许不按设计要求购用材料。

第四条当材料管理实施小组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时,要及时调整相关失职人员。

第三章采购
第五条采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采购人员的廉政守则,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六条联营项目可由承包方根据工程需要和施工进度自行按计划采购,自营项目由项目部根据公司制定的材料申购管理流程进行按计划采购。

第七条讲求经济效率,要经常了解市场行情,掌握材料信息动态,贯彻“三比一算”的原则,采购订货注意比质
量、比价格、比距离和分析成本,实行货比三家。

第八条采购前必须对材料供应商的合法经营、综合实力、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涉及的材料品种主要有水泥、钢材、商品混凝土、砌块、碎石、砂、陶瓷制品、装饰块料、铝材、木材、门窗、防水材料、水电五金材料等。

第九条合格材料供应商必须具有经营资质证书、所经销材料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产品使用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并由工程项目部负责作出评价意见,将评价合格的材料供应商资料整理后存档备案。

第十条为确保材料供应商能按质、按量提供所需材料,工程项目材料管理实施小组必须对供应商的供应情况和材料质量状况进行跟踪,发现进货质量下降的材料供应商,马上发出“产品质量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进,对不重视质量、限期内又无明显改进的材料供应商,工程项目材料管理实施小组应取消其供应资格。

第三章贮存
第十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应该立足本职,严格把好材料验收关,对进入的材料必须凭检验报告单、合格证,按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进行质量、数量的验收。

根据材料的不同特性,分别采取不同的保管措施,分类堆放并做好防潮、防水、防腐及易燃品防火等措施,并设置标识。

第十二条水电五金材料的堆放与保管:水电配件材料是一种易生锈的材料,堆放时必须设置货架分类堆放,做好防护措施。

要经常检查和整理,掌握库存量,对积压和存放过久或可能变质的材料及时向项目经理反映,提出处理意
见。

第十三条水泥堆放与保管:水泥是容易受潮材料,要求堆放水泥的仓库必须设置架空不少于8cm的地台板,离开墙边10cm,堆垛高度不能超过十二包,并做好上盖下垫。

每批进场的水泥应标明数量、进场日期、出厂日期及待检标识,做好送检工作,做到先检验后使用和先进场先使用。

第十四条钢材、地方材料的堆放与管理:钢材、地方材料、砌块一般都是露天堆放,根据不同规格、品种分类堆放在较平整的地面上,不能混放;非盘园钢材用垫块垫高不少于10 cm;流质材料存放要设置池槽。

第十五条装饰、油漆材料的堆放与保管:装饰和油漆材料通常是易燃物品,必须做好防潮、防火措施,分类堆放。

对于防潮的材料必须设置货架摆放;易燃材料必须挂上防火标志牌和配备适用的灭火器材,做好防火安全措施,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仓库管理员必须熟悉物资的用途和性能,通过每月对贮存品的盘点,检查材料的质量,对超期积压材料填写材料盘点表,呈报工程项目部审核后报废、销帐或降级处理。

第四章验收
第十七条材料进场后,材料员根据“材料采购计划”对进场的材料进行验收,核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日期,然后以暂存方式入库并挂上“待检”标识;点数、称重、量方、包装质量检查应当即进行,并填写“进货验收记录”;需要进行抽检的材料,填写“材料送检通知书”由工程项目部试
验员负责抽样送检,抽样方法按有关验收规范和检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水泥验收标准:袋装水泥进场必须核对送货单、实物和计划,一致时由材料员填写“材料送检通知书”通知试验员办理有关送检手续,不一致时应拒收并通知采购员处理。

第十九条钢材:核对送货单数量、规格与实物,检查外观锈蚀及弯曲程度,抽查尺寸偏差度,数量验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并填写“购进钢材验收记录”;保存实物上的铭牌,做好进场日期、铭牌内容记录,以便与质保书核对;填写“材料送检通知书”通知试验员办理有关送检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才可使用和支付货款。

送货单数量、规格与实物不一致时应拒收并通知采购员处理。

第五章发放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材料领取和发放手续,实行凭领料单按规格、型号、色别和数量发放材料,防止误用未经检验的材料,确保手续完善,发放准确。

生产报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收集有关施工生产的各类统计数据,为各级领导进行经营决策、指挥生产、监督各项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供可靠数据,特制定
公司生产统计报表管理规定。

第二章分管职责
第二条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生产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及报送上级部门工作。

第三条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设立专人(兼职、负责本工程项目的各类施工统计报表编制及报送工作。

第三章上报时间规定
第四条公司所属地区分支机构及各工程项目部要依时上报所辖工程的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安排及完成产值情况统计报表到公司工程管理部。

上报时间规定为:
1、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度生产计划安排、本月度完成产值情况统计报表、本月度质量安全月报表;
2、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上报下季度生产计划安排及本季度完成产值情况统计报表;
3、12月25日前上报下年度生产计划安排及本年度完成产值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条公司工程管理部对所属工程项目部报送的各工程项目施工计划和完成指标进行审核、调整、汇总,制定出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安排,用于指导和控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

第六条公司工程管理部依据各工程项目月度完成情况统计报表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公司月度及年度完成产值、指标等各类生产统计报表,报送有关部室及公司领导。

第四章相关要求
第七条公司所辖各工程项目不论大小均应按本规定上报各类生产统计报表。

第八条各工程项目部必须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统计员,负责所管辖工程的各类报表收集、汇总整理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各类报表的原始记录资料要有专人管理,每月或每季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妥善保管。

其中,属一般生产性的记录资料,公司工程管理部保存年限为3年,重要的生产性原始资料保存5年。

第十条各级管理部门应根据统计报表原始记录,所辖工程项目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为基础分别设立台帐,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各类生产统计报表应以公司规定的表格形式填报(详附表相应格式),对所填报的数字、内容要进行细致的检查和核对,以保证统计报表的完整、准确,统计报表要经本部门或本单位领导签名才能上报。

第十二条各类生产统计报表必须依时向上报送,不得瞒报或不报,如有违反规定,公司将视符情节的轻重,对违规单位给予批评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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