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06
•【字号】黄政办[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2009〕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六日黄南州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8〕43号)精神,加快我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调动农牧民群众造林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决定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州地处“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属青南牧区,森林植被稀疏,风沙灾害频繁,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严重。
自然灾害已成为制约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
素。
我州集体林业作为全州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全州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而且对保护黄河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州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州集体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够灵活,经营主体不到位,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等问题,农民对林地的使用权,对林木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没有得到落实,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提高。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帮助农民群众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多元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破解我州森林资源总量不足、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林业产业不发达等难题,提高林业部门行政能力和服务质量,提高林业科学经营管理水平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大意义,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州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和做法,完善改革措施,统一操作规范,形成符合州情的改革模式和方法,指导和推动全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落实综合配套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各种社会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林业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造林绿化质量,有利于增加农民群众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2、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对集体林木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权益平等到户。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办法、程序、内容、结果四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4、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
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因地制宜明晰林权,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的方式,实行一个乡镇一个方案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
5、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
多年来已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大部分群众是满意的,要坚决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严禁收回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
6、坚持“三优先”的原则。
在打破村组、自然村界线进行竞租承包或竞标拍卖时,应当做到“三优先”,即:同等出价,群众优先;同等条件,本村或本组成员优先;同等地段,临近农地受影响最大的农户优先。
(三)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改革试点,通过改革,基本建立起试点县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权制度,做到“树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实现森林资源总量增长、生态环境改善、农民收入增加的目标。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确定
省政府已确定尖扎县为全省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
尖扎县要选择具有涵盖农业区、半农半牧和牧业区以及国家重点公益林为主的区域、地方重点公益林为主的区域和各林地类型、林种类型混合区域等不同类型的2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3个行政村作为试点单元,严格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县、乡(镇)、村要制定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报上级政府审批后实施。
同仁县也要做好林权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阶段划分和时间安排
全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的时间安排是:2009年完成主题改革试点工作,2010年进行配套改革试点和检查验收,总结完善改革试点工作。
具体分以下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2009年2月至3月,用1个月左右的时间,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制定林权改革方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点乡(镇)林权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送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点村林权改革方案,应当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开展培训。
2009年4月,用1个月左右的时间,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各乡镇要选调精干力量,在参加全县培训的基础上,以乡镇为单位举办培训班,通过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工作人员掌握改革的方法和要求,并能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第三阶段:开展试点,探索方法。
2009年5月至7月,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选择乡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方法,总结经验。
第四阶段:勘界确权,张榜公布。
2009年8月至11月,用4个月左右的时间,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成效、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统一的政策引导和县、乡(镇)政府的跟踪指导下,村组干部和村民自主操作,现场核实林木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界线,在林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登记绘图,并将勘测结果张榜公布。
第五阶段:全面建档,统一发证。
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用4个月左右的时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落实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后,依法签订和完善有关合同,逐户填写《林权清册》,按规定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及时依法发放林权证,发证率达到90%以上。
建立健全县、乡、村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登记档案,备份集中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柜保存。
第六阶段:综合配套。
2010年4月至9月,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逐步创造条件,组建林业产权市场,依法设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为有流转需求的各种经营主体搭建交易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林权变更登记、信息发XXX 资产评估等服务。
将林权登记发证、林业行政审批与许可事项集中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公开办理。
第七阶段:检查验收,总结表彰。
2010年10月至12月,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制定标准进行验收。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和完善。
要重视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巩固改革成果。
对在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宜林地。
对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集体林,权属清楚的,也要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林地是青海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确认的全部林地种类。
权
属存在争议的,各县要制定措施,组织和督促当事人通过协商、行政处理、司法裁决等办法解决争议,争议解决后再列入改革范围。
权属争议难以调解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内容
(一)主体改革
1、明晰产权。
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牧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
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2、勘界发证。
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3、放活经营权。
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
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
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
对公益林,在不
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4、落实处置权。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5、保障收益权。
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6、落实责任。
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二)配套改革
1、扶持林改的财政金融政策
(1)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
(2)建立配套完善的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培育给予扶持。
(3)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和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
(4)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支持林改的森林经营管理政策和措施
(1)调整森林抚育采伐管理制度。
(2)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3)林下多种经营。
(4)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体系。
(5)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6)农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建设。
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及难度大的综合改革工作,为保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县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强生态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由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
按照“省统一部署,州加强指导,县直接领导,乡(镇)负责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运行机制,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专题研究部署,专项监督检查,抓具体、抓深入、抓突破。
要切实加强对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指导,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制订措施、抓好落实。
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摸清林情,了解民意,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基层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基础工作。
成立黄南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开哇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张仕清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蒋明宽州林业环保局局长
成员:杨志军州财政局局长
李新华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加才让州水务局局长
贡保端智州农牧局局长
才布旦州交通局局长
万玛州民政局局长
娘麦州监察局局长
XXX生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
谢忠兴州司法局局长
曾太加州林业环保局副局长
才让当周州信访局局长
白建俊中国人民银行黄南州中心支行行长
钟生荣青海省农业银行黄南州分行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林业环保局,曾太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试点县、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并设立相应办事机构,抽调专人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损害群众利益。
各级领导干部和参与改革的工作人员,要坚持以身作则,严肃工作纪律,把各项改革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健康推进和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