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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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
亲属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云人社发[2009]33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12.21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334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04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现将调整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范围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并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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