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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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安乐死的定义和分类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广义的安乐死还包括对出生时即为重残或痴呆的婴幼儿、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就方法而言,安乐死可以分为两类:①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②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而对于安乐死的意愿是否由本人表达,可以将安乐死分为:①自愿安乐死,指意识清楚、有行为能力的病人自由表达或曾经意识清楚的病人曾经表达安乐死愿望。

②非自愿安乐死,指不是由自己表示而是由他人代为表示安乐死愿望。

综上所述,安乐死总的分为四类:①主动的自愿安乐死。

②主动的非自愿安乐死。

③被动的自愿安乐死。

④被动的非自愿安乐死。

1. 安乐死的争议
安乐死是否应该被合法化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以下为不同时期进行的
由以上调查结果,我们不难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对安乐死的认可度逐年上升。

但这并不表示安乐死的合法化时期已经到来。

它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下面将从支持安乐死和反对安乐死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

3.支持安乐死的观点
①有利原则——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有利于死者家属。

实施安乐死,不仅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还可以避免因为支付昂贵的治疗费用而造成的家庭经济负担,同时,还可以减轻病人家属的感情负担,把家属从这种压力和为难的处镜中解脱出来
②自主原则——尊重临终病人选择死亡状态的权利体现了人类理性的进步。

对于一个人来说,生命是属于个人完全所有的,他有权按自己的绝对意愿对自己的生命进行自由处置,这包括生的权利,也应当包括决定死亡的权利。

③公正原则——保证有限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

整个社会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果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治疗一名无望挽救、濒临死亡的绝症
患者,对其进行毫无效果的抢救,这实际上将会大大地浪费原本就不充裕的社会卫生资源。

如果对这些病人实施安乐死,那么社会上存有的宝贵而有限的卫生资源就可以被节省下来,用于救助那些更需要的有希望被治愈而存活下来的病人,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合理的,也是公平、人道的。

④安乐死符合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的观点。

生命质量主要是指人的生命的自然质量,是指某一生命就生物学生命的意义上讲是否具备作为人的基本素质。

生命价值主要是指生命的社会价值,即从人的社会学生命角度,判定某一个体生命对他人及社会的意义。

4.反对安乐死的观点:
①生命神圣论的观点。

《黄帝内经》云:“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

”“药王”孙思邈也说:“以为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

”这都是讲人生命的神圣和宝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尽力保存人的生命。

②医学人道主义观点。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医学人道主义是对病人的尊重、同情、关心和救助,医师是病人心目中圣洁的白衣天使,是处于绝境中的病人的唯一依靠,医师只能“救生”,而不能“促死”而安乐死使医师由救人的“白衣天使”变成杀人的“白衣恶魔”,丑化了医师的形象,也打碎了病人心中残存的唯一一点希望。

这违背了医学人道主义。

③不可逆的诊断未必绝对。

对病人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身患“不治之症”,已经“不可救药”。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这种诊断未必绝对。

这有两个原因,其一,不治之症总是相对于时代的医学发展水平和医院的技术水平,随着医学的发展,许多不治之症都可以成为可治之症。

其二,由于医师认识水平的限制,误诊误治的例子在现实中并不罕见。

基于此,安乐死的反对者认为,实施安乐死可能会使病人丧失很多机会。

④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

这是从实施安乐死的后果来考虑安乐死的弊端。

反对者认为,医学之所以不断发展、进步,就在于医学家在所谓“绝症”面前不畏艰险,知难而进。

而安乐死则会使这些勇于进取的医学家失去研究的对象和动力,从而会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

⑤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血浓于水”是许多民族都有的传统伦理观念。

反对者认为,安乐死会使病人家属不顾亲情孝道,放任自己亲人的死亡,甚至在医师的帮助下参与结束亲人的生命,显然与这种传统美德相悖。

⑥自愿安乐死中的“自愿”值得怀疑。

反对者认为,所谓的“自愿”值得怀疑。

因为,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有强烈的求生欲望,特别是在处于死亡边缘的时候,求生欲望更加强烈。

在极度痛苦的时刻,病人也许希望一死了之,但痛苦相对缓解,许多人会改变主意。

因此“自愿”的安乐死是不可信的。

⑦实施安乐死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许多消极后果。

首先,社会接受安乐死,可能为某些不义的晚辈、亲属逃避赡养义务甚至谋财害命大开方便之门,个别医务人员也可能会以安乐死的名义掩盖医疗事故。

其次,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会使步入暮年的老年人产生某种消极的心理,对于那些患有绝症的病人来说,也将是沉重的心理打击。

最后,实施安乐死还容易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即如果允许在某种情况下结束人的生命,那么,你可能为在其他
情况下乃至于所有情况下结束人的生命打开了大门。

5.自己的观点
安乐死是一把双刃剑,对于那些受病痛折磨,而医疗水平不可能在短期内有所突破的绝症患者,安乐死是有积极意义的。

生命固然是神圣的,但当一个人的存在不利于社会,不能给身边的人带去快乐幸福,甚至自己都不能感觉到幸福,这样的痛苦上的留在世上,不如死的更有尊严一些。

如果所有的生命都是存在就是神圣的话,也就不存在对杀人犯判死刑的法律了。

而对于反对方的观点“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我是不认同的。

就像老师上课举的一个例子,那个老教授死的时候说“你们算是孝顺了,我的罪可是受够了。

”若我们只是要让外人觉得我们孝顺就宁愿让亲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之才是最不孝的。

而反方说的“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我也很不认同。

我们不能说病人所患的疾病是一个很好的研究病例就不让他安乐死,病人并不是被拿来做实验的小白鼠。

就像我们不能因为我们想要看到美丽的风景就不让沿岸还在温饱线上挣扎的百姓修水库一样。

这让做才是真正不人道的。

虽然安乐死有它积极的方面,但是我们并不能就说安乐死可以合法化了。

安乐死还有许多没有解决的问题。

就像上面提到的“不可逆的诊断未必绝对”可能是医院的能力不够,我们看惯了误诊,若是安乐死合法化,会不会有更多的医疗事故。

而自愿安乐死中的“自愿”确实值得怀疑,求生是一个人的本能,有时一时的痛苦我们或许想死,但真正挺过来之后,还是会觉得世界是值得留恋的,而病人一时的决定或许是不可信的。

而我最担心的就是安乐死被某些权力或是不义的人利用。

我们现在经常听到某某上访人员被打,被送到精神病院,若是安乐死合法之后,会不会有上访人员或是被强拆的民众“被安乐死”,我们见识过“躲猫猫”的荒唐,会不会有更多“被安乐死”的悲剧?那时的社会将会是一个人心惶惶的社会,是我所不能想象的。

并且会不会有更多被抛弃的老人最后只能凄凉的死于儿孙们“同意安乐死”的签字笔下。

况且安乐死中还有一个群体是不能表达自己意愿的,就像新生的脑瘫患儿,他们甚至还不知道生死的概念,或许他们可以等到医学的发展,就因为爸妈觉得他们是个累赘,就失去了活着这个世界上的权力。

综上,我认为在我们这个法制还不健全,民众素质还不够高的社会,安乐死还不能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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