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虚假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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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虚假广告案
AA市EE堂足浴有限责任公司
商业特许经营虚假广告案
A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G分局
案件主办人:AAA
案件协办人:BBB CCC
【案情】
AA市EE堂足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南京EE堂保健有限公司签订有《商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为由,为了借助其品牌,便于对外宣传,开拓市场,2007年2月开业之初,花费800元在AA市ww区广元路公司大门口西侧墙上发布广告一块,主要内容为“南京EE堂全体员工热诚欢迎您的光临”,落款为“南京EE堂AA养生馆”。
当事人在该广告中突出显示“南京EE 堂”,而未见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其自身公司名称,弄虚作假,混淆经营主体,欺骗消费者。
2007年4月17日,被G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查获。
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G工商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处罚款1000元。
【评析】
一、该案中,虽然主要问题表现是当事人没有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但是由于根据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经营者有如实表明自己的真实名称的义务,而这个行为又是以广告为载体,所以该案涉及到企业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管理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在于“狐假虎威”。
当事人与南京EE堂保健有限公司并无投资与被投资关系,而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堂堂正正的独立法人企业,但是却心甘情愿自我降格,以加盟为由对外宣传为南京EE堂保健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主要原因就在于为了借助其品牌,便于对外宣传,开拓市场。
所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典型的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和《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都是明确针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而当事人的虚假广告并未直接针对公司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只是对公司这个主体的,而且考虑到处罚尺度的问题,所以执法人员最终适用了规制范围较广的《广告管理条例》进行了处理。
二、该案还有一个特殊点,就在于一份《特许经营加盟协议》。
当事人提出自己宣传的依据是与南京EE堂保健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协议》,该协议中规定,AA市EE堂足浴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使用南京EE堂保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AA 市EE堂足浴有限责任公司为此还向南京EE堂保健有限公司付了钱,南京EE堂保健有限公司对此也完全同意,外人无权干涉。
商务部2004年12月30日颁布,2005年2月1日起实
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中,虽然规定特许人有权将自己的“商号”授予被特许人使用,但是,执法人员认为“商号”不等同于企业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之规定,可以看到“商号”也就是仅仅只作为企业名称四个部分之一的“字号”。
而且,国家工商总局2002年2月7日,曾在《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33号)中表示“关于企业名称许可使用问题,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企业名称权列在人身权范畴,我局认为,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更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业名称或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所以,执法人员认为AA市EE堂足浴有限责任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南京EE堂保健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属于“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行为。
另外,国务院2007年2月6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中,也没有了“商号”可以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的规定。
2008年1月2日,商务部也以2008年第2号令宣布废止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彻底消除了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商号”可以许可使用的法律依据,进一步证明了执法人员处罚的正确。
【体会】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在如今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里,一个资金有限、缺乏经验的投资者要在高度饱和的市场环境中独立开创一份自己的事业是困难的,但投资者若选择一家实力雄厚、信誉高的特许经营企业加盟其中,其成功的机会将会大大提高。
小投资者加盟特许经营网络,由可以从总部那里获的专业技术方面的援助,这对于缺乏经验的创业者来说,是一条通往成功的捷径。
同时,对于一些急于抢占市场的企业而言,选择特许经营模式,也是一个速度快、成本低的扩张方式。
所以,目前特许经营,连锁加盟越来越多,但是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了出来。
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由于目前国内尚无相关法律规定加盟企业与被加盟企业间是否存在连带责任,因此一旦加盟企业出现商业欺诈等不法经营行为,被加盟企业往往以其不是直营店为由将责任一推了之,所以,对其进行规范,加强监管,刻不容缓。
在目前特许经营风起云涌、遍地开花的情况下,这应该是工商经检执法的一个重点。
另据人民网上海2008年2月20日电获悉,上海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规定,今后,凡是上海市面上的连锁企业特许加盟店,必须在其牌匾上标示“加盟”字样,并以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篇幅标明加盟者的合法名称,消费者可以以此判断是否入内消费或接受其服务。
这是一个十分有益的执法探索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