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往来中沉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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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景林
作者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语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62-70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2期
主题词: 沉默;法律表象责任;容忍代理权;事务处理要约;商事确认函
摘要:沉默作为单纯的不作为,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拒绝。
但在特殊情况下,沉默可以作为责任事由,也就是可以因沉默而成立法律义务,进而成立法律责任。
具体的成立可能性在于:沉默作为推断性的意思表示,以及作为解释性的意思表示;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但沉默人引起存在一定法律情况的表象,因此必须承担法律表象责任,也就是承担履行的责任。
民法上的容忍代理权,是沉默人有意创设法律表象的结果,因此其必须承担法律表象责任。
商法上对事务处理要约的沉默,以及对商事确认函的沉默,同样构成法律表象责任。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沉默人具有答复义务进而成立责任的学说立场,旨在将诚实信用原则绝对化,已经脱离了法律行为学说的领域,不值得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