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保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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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保修规定
一、保修责任
1. 承包商责任
1.1 承包商在完成市政工程后应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1.2 在保修期内,承包商应及时修复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2. 建设单位责任
2.1 建设单位负责对市政工程的保修义务进行安排和管理。

2.2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市政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符合规定标准。

3. 监管部门责任
3.1 监管部门应对市政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管和抽查。

3.2 如发现市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监管部门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进展。

二、保修期限
1. 工程保修期限
1.1 市政工程的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5年。

1.2 如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超过2年,则保修期限相应延长。

2. 保修期维护
2.1 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保修维护制度,并及时跟踪维护进展。

2.2 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复。

三、保修申请和处理
1. 保修申请
1.1 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可以向承包商提交书面保修申请。

1.2 保修申请应详细描述工程质量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

2. 保修处理
2.1 承包商在收到保修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制定修复方案。

2.2 修复方案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修复进展。

四、保修验收
1. 保修验收程序
1.1 在工程保修期满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保修验收。

1.2 保修验收程序应包括现场检查、测试、测量等环节。

1.3 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未得到彻底修复,建设单位可以拒绝验收。

2. 验收合格证书
2.1 在保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承包商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2.2 验收合格证书是工程质量问题得到解决的重要证明。

五、违规处理
1. 违规行为定义
1.1 承包商在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责任,或故意拖延修复工程质量问题的,视为违规行为。

2. 违规处理措施
2.1 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措施之一:
- 终止与承包商的合作关系;
- 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并要求查处。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之前已签订的市政工程合同,可以根据本规定进行调整。

2. 如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为市政工程质量保修规定的内容,旨在维护市政工程的质
量和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共同遵守本规定,并
确保市政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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