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教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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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怎样理解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随着经济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加使财产所有权无法对财产实施有效的管理,从而产生了两权分离,进而产生了受托经济责任关系。
财产所有者赋予其财产管理者保管和运用所有财产的权利,并要求他们负起管好用好这些财产的责任,这就是受托经济责任。
审计是在一定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出现时,基于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
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从审计行为的萌芽到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形成,都同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而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有关。
没有这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审计行为。
2.审计怎样定义?应从哪些方面把握?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或专业人员接受委托或根据授权,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时期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收集和整理证据,以判明有关资料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和经济活动的合规性、效益性,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评价与鉴证活动,借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1)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实施的。
即只有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及其成员所从事的审查活动,才可称为审计。
(2)审计是依法进行的。
即各种审计组织所进行的审查监督活动,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要求来办理的。
(3)审计的客体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4)审计的目标是监督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查鉴证财政、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优劣,评价经济责任。
(5)审计的目的是通过查错揭弊,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加强宏观调控。
(6)审计的性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3.审计有哪些职能?简述其内容。
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的职能,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
(1)经济监督
监督是指监察和督促。
经济监督是指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监察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或其某一特定方面在规定的标准以内、在正常的轨道上进行,以保证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经济评价
评价是指评估和确定。
经济评价是指评估和确定被审计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和目标进行,经济效益的高低优劣,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经济鉴证
鉴证是指鉴定和证明。
经济鉴证是指鉴定和证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
是否客观、公允地反映和说明其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可信赖的程度,并作出书面报告,以取得审计委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信任。
4.审计的对象应包括哪些方面?
审计的对象可以概括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活动。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
(2)作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管理活动信息载体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5.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比较具有哪些优势?
审计监督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较之其他经济监督种类,审计监督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即独立性与权威性,这是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区别的标志。
第二章
1.什么是国家审计机关?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具有宪法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属于行政型,根据《宪法》《审计法》的规定:我国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2.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有哪些方面的职责?有哪些方面的权限?
国家审计机关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客体的范围,对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7)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
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由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2)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14)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5)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一般权限:
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存储、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该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公布或者通报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处理权限:
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①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②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③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④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⑤其他处理措施。
(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5)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7)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8)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我国民间审计具有哪些业务范围?
(1)审计业务
(2)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3)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4)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4.我国内部审计机构有哪些方面的权限?
一般权限
单位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4)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及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处理权限
单位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1)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本单位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1.阐述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的职业行为。
2.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技术守则包括哪些?
注册会计师业务能力要求包括:
(1)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民间审计有关法规规定的专业教育水平和专业工作经历。
(2)注册会计师应按照注册会计师教育要求和培训制度的规定,不断接受继续教育,保持和更新专业知识.充实和发展专业技能。
(3)注册会计师应避免承担和从事不能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业务。
对于需要其他专业人员协助才能胜任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所委派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
(4)注册会计师的助理人员在执行业务之前,须经过专门培训。
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派给助理人员的工作,必须切实予以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工作的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技术守则要求包括:
(1)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必须依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执业准则。
对于我国法律、法规、制度和执业准则中未做规定的重要事项,应根据国际惯例处理。
(2)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发现虚假、舞弊、不实等情况,应当向委托单位明确指出,并在出具的报告中予以揭示。
(3)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中,发现委托单位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的数据、内容或处理方法有错误,应当提请调整或改正;对于未做调整或改正的,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4)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遇到委托单位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不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或有意提供伪证的、有意阻挠查验工作正常进行等情况,应当予以拒绝或中止审计工作,并说明理由。
(5)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完成审计程序,认真研究审计记录和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报告,并以恰当的、不致使人误解的方式陈述报告意见。
未经规定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不得为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签发报告或出具其他证明性文件。
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对于委托单位的预测、计划等含有不确定因素的未来事项,注册会计师不得就其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但不限制注册会计师以咨询的方式协助或代替委托单位从事预测、计划或可行性研究工作。
(7)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专业服务时,不得代行委托单位管理职能,应避免承担管理决策的责任。
3.阐述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及同行业的责任?
对委托单位所负的特殊责任,具体包括:
(1)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的责任。
(2)保密的责任。
(3)按标准收费的责任。
对同业的责任,具体包括:
(1)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树立“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宗旨,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信誉。
(2)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地区承接和执行业务,所跨地区的同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阻挠或排斥。
(3)委托单位变更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相互了解和介绍变更的情况和原因。
(4)委托单位变更委托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予以支持和合作,包括需要时提供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
4.阐述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责任及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因违约、过失、欺诈给客户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注册会计师如何规避法律责任?
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适应,注册会计师必须在执业中遵循执业准则和有关要求,尽量减轻自己的责任,尽力避免或减少法律诉讼。
具体措施主要有:①遵循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②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③谨慎选择委托单位;④招收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⑤严格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⑥深入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⑦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律师;⑧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第四章
1.审计计划的内容包括哪些?
审计计划工作通常包括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总体审计策略是对审计的预期范围和实施方式所作的规划,用以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
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策略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策略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作的详细规划与说明。
审计人员应当为审计工作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具体审计计划比总体审计策略更加详细。
2.审计目标包括哪些?
审计目标包括审计总体目标和认定与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总目标一般是根据审计授权人和委托人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监督、鉴证与评价,是一种带有战略性的综合性目标。
审计的具体目标是审计总体目标的具体化,根据具体化的程度不同,又分为一般审计目标和项目审计目标两个层次。
3.简述审计的重要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的规定,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
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做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
可见,重要性可视为财务报表中包含错误、漏报能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全面反映的整体理解的“临界点”,超过该临界点,就会影响其作出正确的判断或决策。
4.什么是审计风险?审计风险的组成要素包括哪些?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人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在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时期,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它们之间的关系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
5.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有什么关系?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反向关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
第五章
1.什么是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有何作用?
审计准则是审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摸索、总结出来的,
它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历史范畴。
审计准则,又称审计标准,是专业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必须恪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它是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判断标准。
审计准则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审计准则可以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2)实施审计准则可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3)实施审计准则可以维护审计组织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4)实施审计准则可以促进国际审计经验交流
2.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我国的审计准则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权威性标准,对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建设经历四个阶段:制定执业规则阶段、建立准则体系阶段、完善与提高阶段、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阶段。
3.审计依据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
审计依据,就是对所查明的事实与现行的各种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和评价,据以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作出审计结论的客观标准。
4.简述审计准则与审计依据的内在联系。
审计依据与审计准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审计准则解决如何进行审计的问题,是审计人员的行动指南和规范;审计依据则解决审计人员根据什么标准去判别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合法或非法,公允或非公允,并据以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根据。
第六章
1.如何理解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通过注册会计师选取的样本规模来衡量。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也就是说,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2.概述审计证据的获取途径。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的审计程序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
3.审计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
审计证据按其表现形态分类,可以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
审计证据按其相关程度分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审计证据按其来源分类,可以分为内部证据、外部证据和亲知证据。
4.简述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