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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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他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民法权物权、法质权、留置权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权利。 他物权:是对他人物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 两者的区别所在: 1、自物权为原始物权,是其他物权发生的基础物权;
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在所有权上派生、设定的其他物权; 2、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包含了物权的全部权能,
他物权是限制物权。其一,该物权自身权能受到限制;其 二,该物权将限制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3、自物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问题,具有永久性,物在权利在;
他物权是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期限届满,权利消灭。
民法物权法
设问题:
(一)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具有正当权源,丙是否有权请 求甲返还该不动产?
(二)丙将该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于第三人丁,并完成所有权转 移登记:
1、丁是否得请求甲返还该不动产?
2、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
3、丁是否对该不动产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
4、甲、丁两者冲突时法律应该民如法物何权法处理?理由何在?
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指物权法所特有的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法定”者为何?两种理解:
1、台湾、德国、日本法的规定;物权类型法定,解释时可扩大
2、我国《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问题:1)为何物权法定,物权能否约定?2)除物权外其他权利 的类型和内容是否法定?为何强调物权法定?民事权利示意图: 3)物权法定是否包含习惯法?物权法定原因分析:
2、两种不同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依物权性质决定先后。 (1)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分配 (2)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与抵押权。 (3)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优先于没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如: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与质押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 3、两种相同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 (1)依设定先后决定效力先后,如:不动产抵押依登记先后; (2)依是否依法公示决定效力先后,如:动产抵押是否登记; 4、优先受偿权(数债权人间);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构成条件:
(一)请求权之主体须为所有人或者依法得行使所有权之人。
1、所有人。在共有情况下的行使;在出租、出借时的行使。 2、虽非所有人,但依法的行使属所有权人之权利者。如破产管理 人、遗产管理人、失踪人之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
3、其他占有人。如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已实际占有标的物者。 (二)相对人须为现在占有该物之人。
物权的请求效力是物权的法律保护的各种具体手段。
我国《物权法》有关物权保护的具体规定:
1、第33条:请求确认物权:适用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2、第34条:请求返还原物:适用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 3、第35条: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适用侵害或可能侵害物权 4、第36条:请求恢复原状:适用原物被他人毁损有恢复之可能。 5、第37条:请求赔偿损失:适用原物被他人毁损而不能回复者。 注意:前四种为物上请求权,第民法5物种权法属债的请求权,两者性质不同
我国《物权法》106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1、受让人受 让时善意;2、以合理价格取得;3、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完 成变更登记、4、出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民法物权法
四、物权的请求效力
物权的请求效力,也称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两者之区别), 指物权人由于他人的妨碍,不能对物为完全支配时,得请求排除妨 碍,恢复对物的支配。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 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和防止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数个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财产,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担保物有 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受偿。
5、优先购买权(数购买人间)
就同一标的有数个购买人时,就民法该物权标法的物享有占有和物权的人得优 先于其他购买人受让。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就共有份)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租赁物)
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共有人优先还是承租人优先?理由。 两者优先购买权的客体是否相同?分析。 案例:张光张明两兄弟共同继承了父母的房屋,出租给李丽。 现张光因生意上的需要急需一笔现金,打算将该房屋中属于自 己的那部分份额出让。现张明想要,承租人李丽也想要。 问:张明和李丽谁享有优先购买权,理由何在?
侵夺所有物后之出租人、出借人、寄托人,亦得为本请求权之相 对人。但占有人为受雇人,因受他人指示而占有,不得为该请求 权之相对人。
(三)相对人之占有须为无权占有或者侵夺。
占有人有正当占有之理由,如租民法用物权、法借用、行使地上权、同时履 行抗辩等,所有人不得对其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案例分析:
一、甲向乙受让一项不动产并付清转移登记。10年后乙死亡, 该不动产由乙之子丙继承,并完成继承登记。甲之所有权转移 登记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和分类
一、物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现有的物权种类如下:
(一)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 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含: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示图如下:
自物权——所有权
物权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该属性。
物上代位是指,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灭失时,担保
物权人可请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替代;担保物因灭失而使原
物之所有人获得赔偿金请求权时,担保物权就此赔偿金继续存在。
(举例说明)
民法物权法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 权利物权:以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为担保物权客体之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分之意义: 1、两者设立他物权种类不同:单纯的动产不得设立用益物权; 2、两者权利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不同:
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如婚姻法; 当民法事物人权法另有约定时从约定。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通说认为: 物权的效力是指根据物权的支配属性所产生的特殊 的法律效力。通常认为物权的具体效力如下: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债权不具有此性,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
1、“一物一权”:在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物上不能 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分析重复抵押的属性。排他 效力的强弱:所有权、有占有权能之物权、无占有权能之物权。
1)物权无从约定(义务人不特定);2)整理旧有物权的结果; (实务与立法、司法之异);3)物权的公示公信,保障交易安全 需要
(二)物权未依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 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举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 对抗该动产的受让人,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对该受让人不具有追 及效力。
(三)物权登记有误时,因信其登记的公信力与登记名义人进行 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 追及效力。
继承的客体是遗产,而遗产只能是死者生前享有所有权或者其 他物权的财产。确定遗产的范围是继承的第一步。继承的最终目的 是解决遗产的归属,对继承人而言,是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案例介绍 张五常诉陈逸飞遗产案。
民法物权法
三、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 (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物权人的物 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 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 由于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必须确定、具体。因此, 从客体上考察,物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物。成为物权客体的物, 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独立、原则上须为有体物。除担保 物权客体可以是权利外,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特 定物。 (三)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物,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有三种情况: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如用益物 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如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和交 换价值,如所有权。 (四)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支配效民法力物产权法生的,是题中应有之义。
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占有和交付; 不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登记和变更登记。 3、受法律调整的手段不同:动产,私法;不动产,公法私法。 4、行使权利时所受限制不同:不动产权利行使受一定限制。
民法物权法
(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 意定物权:以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区别的意义: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举例:不动产的抵押与法定抵押、抵押与留置、法定优先权等。 (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区分标准。如不动产、大型交通工具 (六)本权与占有 本权:即各种基本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其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问是否基于权利。 两者的区别:逻辑起点不同:本权,从权利出发,基于本权的占 有,是权利的效力所致;占有的逻辑起点是对事实状态的尊重, 从事实状态出发,可作权利推定民法。物权法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有关权利优先的说明。有学者称此为伪命题)
1、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物权优先;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举例: (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举例: 但不能得出物权破除债权。 (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举例: 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分析:民法基物权于法合法占有,不得请求返还。
(三)物权人——合法占有人——第三人(善意、恶意)
对恶意占有人得直接主张物权,但善意第三人除外。善意第 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在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时, 阻却物权人的物权追及效力民法。物权法
物权追及效力的阻却事由——除外规定
(一)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 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按此两项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原所 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 分人赔偿损失。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以他人之物担保债权实现的他物权。
两者的区别所在:
1、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支配之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不以 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一、一物一权主义 如何理解“一物”?依具体的交易习惯。举例:鞋一双、家具一套 等。 二、物权之客体及种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1、土地 1、土地中的沙土、岩石;与土地分离前或后之性质 2、地下之矿物;得与土地分离另为一物 3、水面;为渔业权之客体; 4、土地之地上、地面、地下;
2、建筑物 未完成建筑之性质;违章建筑之性质; 3、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 民法物权法
民法物权法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含义: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标的物无论落入谁 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物权追及效力的具体表现:
(一)物权人————非法占有人
物权人得直接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不受限制;
(二)物权人——非法占有人——第三人(善意、恶意)
物权人得直接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但得补偿善意第三人
二、主物与从物 ——如何区分主物与从物,依物之使用上的意义; ——注意区分从物与物之组成部分的区别;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从物的命运由主物而定;
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从约定。 举例:以越野车作抵押的,处分时是否及于备用轮胎;
以围棋作质押的,处分时是否及于棋盒? 三、原物与孳息 ——如何区分原物与孳息 ——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意义:孳息归属的两种立法:生产、原物
二、物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关系(分析物权与债权、继承权之关系) 结论:物权是其他一切财产权的起点和终点 (一)物权与债权:
在很多情况下,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和最终归宿。没有物权 人对物的支配和处分,就不可能发生以交换为典型代表的各种债权; 而债权的最终目的(即交易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交易对象的所有权。 (二)物权与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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