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落实我局“三定”方案明确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工协作问题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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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落实我局“三定”⽅案明确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协作问题的请
⽰》的批复
⽂号: [89]财办字第9号
颁布⽇期:1989-08-30
执⾏⽇期:1989-08-30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报王部长并部务会议的《关于落实我局“三定”⽅案明确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协作问题的请⽰》,已经审核同意,可以照此贯彻执⾏。

附关于落实我局“三定”⽅案明确与
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协作问题的请⽰
王部长并部务会议:
国务院正式任命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领导班⼦,局内机构的“三定”⽅案也已基本落实,初步具备了开展⼯作的基本条件。

⽬前,全国44个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已有17个地区建⽴了副厅、局级的机构;有12个地区建⽴了处、科级机构。

为了有利于我局和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对各单位落实“三定”⽅案的各项要求,我们根据7⽉20⽇部领导意见,再次讨论了如何落实我局“三定”⽅案,以及如何逐步理顺和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协作关系的问题。

我们认为,资产管理⼯作和财政管理⼯作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通过优化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既是我局的主要任务,也符合财政部的宏观管理要求,⼤⽬标是⼀致的。

但部、局职能的侧重点不完全相同,对有关业务必须有⼀个基本的分⼯,才能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紧密配合、协调⼯作。

现根据“三定”⽅案赋予我局的任务、职责、结合上述精神,对现阶段我局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处理上的分⼯协作问题请⽰如下:
⼀、全国性预算内外、境内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的调查统计、产权的界定和登记、产权的转让和处分、资产价值的评估,以及国家基⾦增减变动等管理制度的拟订或修订,以资产局为主办理,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发布后,以资产局为主组织实施。

财政部在制订、修订预算、成本、折旧等法规以及国营企业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时,对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规定,资产局参加讨论和会签。

国有资产交纳所得税后的产权收益和产权处分收⼊的管理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今后由资产局为主制定。

在全⾯实⾏税利分流和税后还贷之前的过渡阶段,有关企业承包利润上交等制度,以财政部为主,资产局参与制定。

⼆、组织预算内外、国境内外,中央和地⽅国有资产产权现状和变动情况的调查统计、产权界定和登记管理⼯作,以资产局为主办理,并将有关资料报送财政部。

各地⽅和各中央主管部门汇总的国有企业和国家⾏政事业单位的财政会计决算,在主报财政部的同时报资产局;财政部在审批决算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的增减变动,由资产局审核和会签。

今后随着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的健全,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的报表由资产局审批,抄报财政部。

三、在全⾯实⾏税利分流前,有关国有资产的发包、租赁、合资、联合经营等⼯作仍以财政部为主管理,资产局参与决定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分配和管理。

当前,资产局要积极参与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作。

待全⾯实⾏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和税后承包后,产权收益⼯作由资产局为主管理。

四、税利分流试点⼯作由财政部为主组织进⾏,资产局参加试点。

了解有关情况,研究实⾏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后,资产局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管理⼯作。

五、国有资产参加股份制经营的⼯作现由体改委牵头,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参与股份制具体⽅案的审批,并由资产局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份,对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实⾏产权管理,组织收取红利,解交国库。

六、国有资产兼并、拍卖、折股出售、破产清理等产权变动的审批⼯作,以资产局为主办理。

存量资产产权变动收⼊、国有⼟地使⽤权等有偿转让收⼊,由资产局按国家规定收取并解缴国库,纳⼊预算,专项反映,并按国家规定的⽤途使⽤。

七、国有资产的评估⼯作,包括审核评估机构的资信,签发评估许可证,组织评估活动,确认评估结果等,以资产局为主办理。

对评估结果的财务处理,由资产局审核提出⽅案报财政部批准。

⼋、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产权转让审批及其收⼊,由资产局按国家规定或财政部规定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中涉外财产纠纷或诉讼的处置,由资产局报请财政部长或部务会议审定。

九、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积极参与清理整顿公司的⼯作,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的清理、界定、保护和划转等项⼯作。

⼗、推动闲置国有资产有效利⽤的⼯作,以资产局为主会同财政部办理,并制定相应的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局刚刚组建,在进⾏产权管理的改⾰过程中,有许多新事物、新问题需要探索、研究,⼯作的开展需要财政部的有⼒⽀持。

与计委等有关部门的分⼯协作关系,我们将另⾏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审议。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89.08.30,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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