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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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签字(盖章):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有关部门
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须知
1、住所(经营场所)产权人、申请人是单位的,由单位盖公章;产权人、申请人属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2、本证明由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出具。
3、本证明适用于申报商事登记时无法提交规定的产权证明的情形,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依据。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住所
(经营场所)
产权
证明
本房屋产权归所有,尚未办理相关规定的产权证,面积约平方米,属(工业、商业、住宅等)用房。同意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产权人、申请人承诺该场所不属违法建筑,如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将依法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或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4、如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以上关于产权的承诺虚假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责任由申请人自负,并可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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