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执行监督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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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民事执行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体制。

文章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范围和方式,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检察权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

民事执行制度作为实行法律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必将成为特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及功能的优越性。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

”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别于法院内部监督,它既是外部监督也是平行监督,有利于形成长效、客观、专业的监督机制。

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相对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检察机关可对五种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即(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学界有不少观点认为,前述检察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对此,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重点,并作相应的职能延伸。

我国法院民事执行监督问题研究

我国法院民事执行监督问题研究

我国法院民事执行监督问题研究摘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执行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正确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常常直接关系到法院判决书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否实现;离开合法有效的执行,诉讼程序将会失去它的现实意义。

多年以来,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执行难”、“执行乱”、“乱执行”现象日益突出,这不仅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是大有弊端。

而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其中重要的一个就是民事执行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光依靠法院内部监督不足以制约这些现象,因此,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参与便是一个很好地解决之道。

关键词:民事执行法院检察监督一、民事执行监督的含义民事执行监督,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狭义的民事执行监督也就是现阶段最常见的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监督方式,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通知、裁定、决定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存在错误的,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行为进行纠正。

也就是说狭义的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法院内部上下各个监督主体对人民法院执行的工作实施的监督。

而广义的民事执行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党政机关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等。

在我国,我们必须坚持发扬的“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但是,这种监督更多情况体现在司法理念方面,党的机关对于司法理念的指引很容易造成司法的不独立。

随着法院的审判行为的透明度不断增强,带有感情色彩的舆论和社会的监督形成了非常重要的监督力量。

但是,这种监督方式并不是制度意义上广义的民事执行监督。

民事执行监督是一种监督民事执行的行为,不论从狭义还是从广义的角度都应该对民事执行监督作出这样的认识。

二、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随着民事案件的不断增多,民事执行的出现也是越来越多,但是,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却是困难重重,“执行难”、“执行乱”、“乱执行”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我国多年来难以解决的问题。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探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探析

施 , 范 执 行 行 为 , 长 申请 执 行 期 限 等 方 面 作 了 规 延 修 改 补充 , 对检察 机 关 的执 行 监督 没有 规 定 , 但 不
能不说 是遗憾 。
文 书 的 执 行 而 在 执 行 程 序 中 作 出 的 裁 定 , 属 于 不
抗诉 的范 围 。因此 , 民检 察 院 针 对 人 民法 院在 人 执行程 序 中作 出 的查 封 财产 裁 定 提 出抗 诉 , 法 于
虽 然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了 检 察 监 督 原 则 , 法 但 院 却 将 监 督 范 围 限 制 在 审 判 活 动 之 内 , 检 察 机 对
行 4 6万 件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2 0 0 8年 工 作 报 告 指 出 : 5年 来 , 方 各 级 人 民法 院 加 大 执 行 协 调 工 作 地 力度 , 极 推动 国家执 行联 动 机 制建 设 , 事人 自 积 当 行 履 行 率 比前 5年 提 高 3 6 . 3个 百 分 点 , 制 执 行 强 案 件 10 0万 件 , 比 下 降 1 . 1 。 为 此 , 0 7 8 同 19 % 20 年 1 O月 2 日新 修 正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就 强 化 执 行 措 8
无 据 , 民法 院 不 予 受 理 。 2 0 年 6月 2 日作 人 ” 00 1


当前我国的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
出 的《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撤 销 仲 裁 裁 决 的 民 事 裁 关 定 人 民法 院如 何 处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指 出 “ 于 执 行 程 序 中撤 销 仲 裁 裁 决 的 民 事 裁 定 , 对 检 察 机 关 提 出抗 诉 的 人 民 法 院不 予 受 理 ”。 同 年 7 月 1 日作 出 的 《 于 如 何 处 理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出 的 O 关 暂 缓 执 行 建 议 问 题 的 批 复 》, 答 复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在

检察监督介入民事执行问题再论——以民事案件执结情况为视角

检察监督介入民事执行问题再论——以民事案件执结情况为视角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隧蟹琵塑圈羹型堡!型圭!f叁墨!查塾金检察监督介入景事执行问题再论——以民事案件执结情况为视角蔡晔,J、-。

I摘要尽管针对执行问题各地法院不断探索各种解决办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上仍然难以有效改变执行难与执行乱的现状,这其中既有执行环境、执行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也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原因,更是相关立法规定不明导致的后果。

本文试对当前法院系统民事案件的执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再论检察监督的介入问题,为立法理论准备打好基础。

”关键词民事执行执结率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42.02一、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的执结情况当前,各地法院针对执行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执行力度,比如集中清理积案,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公布被执行人名单、奖励财产举报等,反映出法院解决执行问题的决心。

据2005年-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数据分析,近五年来全国民事案件执结率平均达80%以上。

相对于早期的执结率,这个数字可能让我们感到欣慰,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执结率虽高,其平均实际到位率却只有42.9%左右。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曾就近年来广东省生效裁判的执行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审结案件执行全部到位率44.9%,部分到位率12.3%,零到位率42.8%,9有将近一半的案件是执行不了的。

该数据反映民事执行的整体效果不容乐观,因为该数据是综合广东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法院统计分析得出,不乏客观性和可信性。

虽然有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但执行到位率不高,仍然使得一些当事人只能接受“殚精竭虑胜诉、一纸空文判决”的结果,这与“民事执行的内在价值主要体现在迅速、廉价和适当”2的精神显然是不符的。

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显示的执结率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分析得出的执行到位率对比可以发现,全国执结率的平均数并不能掩盖地区间执结情况的不平衡发展。

对民事诉讼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研究

对民事诉讼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研究

法 公 正 是执 法 者 的最 高 理 念 .而程 序 公 正 又 是 司 法公 正 的前 提 和基 础 .只 要 执 行 人员 所 为 的执 行 行 为 在程 序 上存 在 缺 陷 . 执 行 行 为 即 为有 瑕 疵 的执 行 行 为 , 该 而
不 论 执 行 结果 是 否 公 正有 效 [。 1 ]
地 方 党 委 在 人 民法 院人 事 任 免 权 方 面 有 决 定 权 . 导致 司法 机 关 不 能 独 立 的行 使 司 法 权 .各 级 党 委 的 政
法委 员 会 也 对 司法 工 作 起 着 实 际领 导 的作 用 。因此 . 在
纸 胜诉 判 决 书 , 见 不 到 自己 的合 法 利 益 何 在 。“ 却 拍
几 年 民事 案 件 的实 际 有效 执 行 率 仅 在 1%一 0 5 2%左 右 . 有 效 执 行 率如 此 之 低 . 司 赢 了执 行不 了 . 接 抹 杀 了 官 直 公 正 审 判 的 意义 . 使 诉 讼 所 耗 财 力 . 也 比不 起 诉 损 失 更 大 , 容 易 引发 民怨 、 更 民愤 。 如果 说超 期 执 行 的最 终 结
即采 取 执行 措 施 ? 如 果 立 即执 行 失 误 造 成 损 失 谁来 承
题 大 量 存在 , 已经 严 重 影 响到 法 院 司法 判 决 的 权威 性 。
对 于 判 决 的执 行 如 果 不 能 做 到 “ 时 到 达 ” 那 么 公 正 及 .
判 决 的正 义性 会 大 打折 扣 。 由于 我 国民 事 执 行 制 度存 在 根 本 性 缺 陷 .导 致 执 行 法 官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会 面 临 种 种 困难 .克 服这 种 诱 惑 难 度 之 大 不 是 单 纯 的 从 法 院 执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之探讨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之探讨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3 -2 10・5 22 1)8130
监 督职 能 。 民事 执行 权是 一项 司 法职权 , 司法权 的监督 , 照 对 按

当前民 事执 行工 作 中存在 的问 题
作 民事执 行 , 指为 了保 障生 效 的民事 法律 文书 得 以实现 , 是 由 我 国 的法 律规 定 , 为 国家 权力 机关 的人大 和他 的常务 委员会 有
“ 执行 乱 ” 问题在 社会 生活 中 已经 占一定 的 比例 。民事 执行 过程 家法 律 的统一与 正确 实施进 行监 督 , 民事执 行活动 也是适用 国家 中, 消极 的不 执行 、 拖延执 行 、 极的 违法 执行 时有 发生 。 具体 法律 活动 的集 中体现 , 察机 关 当然应 当对 民事执 行活动进 行监 积 其 检 表现 主要 有 : 一是 在 中止 、 终结 执行 , 更 、 变 追加 被执 行 人的裁 定 督 。 者 认为 , 察机 关的 民事 执行 监督 有其 坚 实的理 论依 据和 笔 检 过程 中 , 对有 关法 律及 事实把 握不准 , 裁定 错误 , 损害 当事人 或案 现实 的必 要 0
止执 行不 符合 法 定条件 和规 定 的程序 , 的追加 、 更 被执行 人 随着 依法 治 国方 略的提 出, 法 治现 代化 的今天 , 有 变 在 强化 监 督是主
缺乏 法律 依据 , 的处理 案外 人异 议草 率行 事 。 有 问题 二 是执行 作
风存 在差距 。 现 形式 : 的执行 人员 素质 不 高 、 任心 不强 ; 表 有 责 有 流, 立法 、 守法 、 执法 和法 律监 督 应高 度统 一 不高 , 要求不 严 : 的下 级法 院对上 级法 院 法 现象 非常 严重 , 践 证 明, 有 实 修改 后 的刑 诉法赋 予检 察机 关刑 事 的监督 、 决定 或者 意见 以种种 理 由拖着 不 办 。笔者认 为, 存在 这 立 案监 督权 后 , 其法 律效 果非 常 明显 。 管 日前 法律 还 没有 明确 尽

浅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

浅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

浅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摘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有相当一部分义务人由于没有履行能力而难以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个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并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予以监督。

那么,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是否可行呢?[关键词]民事;执行案件;检察监督众所周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有相当一部分义务人由于没有履行能力而难以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时下,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之为“法律白条”。

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当前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不满意的原因所在。

内部影响也是制约人民法院执行,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因素。

内部影响是指法院内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受现行体制约束,不能真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制约着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多年来形成的“重审轻执”的思想依然存在。

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较少考虑到执行的因素。

三是判决不公或因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不高而造成的执行难。

在执行程序中,因判决不公而导致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影响执行;因法律文书存在不同程序的差错,有些案件执行标的表述不明确、不具体或对案件事实没有搞清,就匆忙调解或判决,虽然在是非责任上没有大的问题,但由于事实不清在当事人之间容易发生争议,以至无法执行,无形中增加了许多执行困难。

试析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

试析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


当事人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后 有 权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作 出不 起诉 的决定


重 罪和解模式
3

量 刑建 议

对 少 数 证 据 存 疑 的疑难 案件 的 公 诉 和 审 理 也 是 有 其 借 鉴 意 义

对 于 虽 然 当事 人 之 间 已 经 达成 和 解协 议 但 是 记 过 检 察 机 关 审 查 对 犯 罪 嫌 疑 人仍然 确有 提 起 公 诉 必 要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出 的 查 封 财产裁 定提 出 抗 诉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在 排斥 外 部
监 督 的 同 时 法 院 内部 也 建 立 监 督机制 在 1 9 9 8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 ,
人 民 法 院 的 民 事 执 行 活动 进 行 的监 督
、 ,

目前 这 项 监 督 制度 在


人 主 观 恶 性较 小 社会危害 不 大 的 ; ( 2 ) 因 亲 友 邻 里 及 同学 同



笔者 认 为 重罪 和 解 程 序 的适用 还 要 以 被 告人 认 罪 为 前 提 即 被 告 人 在 法 庭 上 要 作有 罪 答 辩



事之 间 纠纷 引发 的轻微 犯 罪 中的犯 罪嫌疑人 认 罪悔过 赔礼道

套具 体化 专
、 。
业 化 经 常化 的监 督机 制 是 抑 制执 行 权力 滥 用 的有 效 手段 而 民
损 失 确 需提起 公诉 的 可 以依 法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 从宽 处 理 适


关于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关于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墨!圭塾垒竺!竺竺望堕iill羹圈幽夏暖关于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陈永摘要本文从分析民事执行程序本身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现实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着手,就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及当前存在的制约因素进行了论证,并就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3902一、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现实必要性(一)目前法院的执行现状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从现实的司法实践来看,“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但导致执行难的根本问题是“执行乱”问题。

近年来,反映民事执行违法问题的控告和申诉不断增多,严重损害了审判权威和司法形象。

有的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甚至严重损害裁判的公信力与法院的司法权威。

这种现状令人担忧,更严重的是,这已不仅是法律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无法执行生效判决,意味着法律无法维护合法权益,必然会激化矛盾,引发事端,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可见,根治“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已日益显现出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造成这种被动局面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执行立法落后: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三是执行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恶意逃避债务;四是执行人员执法素质不高,执法力度不够:五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以上诸多原因中,笔者认为缺乏科学、有效的外部监督力量是最为关键、最主要的原因。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有必要建立民事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这有助于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当然其不可一劳永逸解决问题,但此项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法治社会完善的必然选择。

(二)检察机关介入执行监督的价值意义在权利救济中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公力救济成为纠纷解决中的主要力量。

浅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权 J 就 的 民事 审判活动 实行监 督。该 条规定 明确 了检 察机关 对“ ” 民事 审 法 实践 L, 力制 衡理 论 法 瀹精 神 引 导 F 自然转化 为法件 监
判活动 ” 行监 督 , 进 但对于 “ 民事审判 活动 ” 否包括 民事 执 行活 督 的形 式 。列 民事 执 仃权进 行 检察监 督 完全 符 合现 代法 治 的精 是
( ) 一 民事 执行 检 察监督 的法理 依据
权 力制约 是 指 各种 国家权 力在 行使 l 卡 : } H 制约 的政 治法律 1
诉 讼法和最 商人 民法 院的司 法解释 中 。 修改后 的 《 中华人 民 和
国 民事诉讼法》 总则第十 四条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有 权对 人 民法 院 制 度, 力制约 理 论要求 民事 执行 权接 受外部 舴督 。 我国 的司 “ 权
在缺 位 问题 。而 执 行作为 审判权 的一部 分, 一旦 丧 失 了监 督 , 却 华 人 民 和 困 民事诉 讼法》 的规定 , 人 愉 察院 对人 民浊院 生效 极 易 导致 权力滥 用和 司法腐 败 。所 以, 何完 善立法 , 立检 察 如 确 民事判 决提 出暂 缓执 行的建 议没 仃 律依据 。 可以[ 看…, ” J I J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 司法 释几 乎d f 了民事 俭察 临督 民事执 程 li  ̄-

文章 编号 :090 9(0 0l一5 ・ l0 —522 l)2l3O 2
院 《 于检察 机关 对九予执 行的 氏事裁定捉 山抗 诉人 民法 院应 当 关
规定 : 对 j 人民法 院在案 件审理过 程I f “ l乍 j 环, 在整 个 民事 诉讼中 占据 举足 轻重 的地位 , 它的 正确执 行与 如何 审理 问题 的批 复》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思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思考
21 0 0年
第 3 期 1
S IN E&T C N OG F R CE C E H OL YI O MATON N I
0科技与法制考
金 亮
( 余 市 渝 水 区人 民 检 察 院 民 行 科 江 西 新
新余
38 0 ) 3 0 0
关 于 检 察机 关 对 法 院 民 事执 行 的监 督 ,从 2 0 0 1年 我 国 立 法 机 关 围 , 全 面监 督 说 和 有 限 监 督 说 . 全 面监 督 为 大 多 数人 所 抛 弃 。 有 但

拟制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强制 执 行 法 》 始 , 事 执行 制 度 的建 构 开 民

度 :各 地 榆察 机 关 开 展 民 事 执行 监 督 的 实 践 也 没 有 形 成 统 一 的 做 法 。 裁 判 , 不包 括执 行 程 序 中的 裁 判 , 日还 必 须 满 足 “ 后 监 督 ” 要 求 。 并 事 的 基 于 对 开 展 民事 执 行 检 察 监督 工 作 的 实 践 ,本 文 对 民事 执 行 权 的 性 第 三 种 观 点 则 认 为 , 据 现 行 法 律 的 规 定 . 察 机 关 的抗 诉 范 围 应 当 根 检 质 、 事执 行 检 察 监 督 的 范 围 、 式 等 进 行 探 讨 。 民 方 受 到 时 问 和程 序 的双 重 限 制 , 但 对 审 判 程 序 中 的 财 产 保 全 和 先 予执 不 行 等裁 定 不 能 抗 诉 , 且对 于不 能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予 以 解 决 或 者 不 而
“ 限监 督 说 ”即 检 察 机关 只需 监 督 已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裁 判是 否 有 , 问 题 就成 为 民诉 法 学 界 、 院和 检 察 院 等 实 务 部 门关 注 的焦 点 问题 之 有错 误 , 行 人 员 在 执 行 过 程 中是 否有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 具体 又有 以下 法 执 迄 今 为 止 , 论 上对 民事 执 行 检 察 监督 的理 论 依 据 、 督 的程 序 几 种 观 点 : 一 种 观 点认 为 , 院作 出 的 所 有 生效 判 决 和裁 定 , 理 监 第 法 只要 符 手段 和方 式 、民 事执 行 权 的 性 质 和 运行 规 律 等 尚未 形 成 权 威 观 点 : 实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抗 诉条 件 , 察 机 关 都 可 以 提 出抗 诉 ;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 检 第 务 中 , 院 对 检察 机关 针 对 民 事 执行 监督 总 体 上 来 说还 是 持 “ 斥 ” 法 排 态 检 察 机 关 可 以提 出抗 诉 的 裁 判 只 限 于法 院 在 审判 程 序 中 作 出 的 某 些

民事执行之检察监督探析

民事执行之检察监督探析

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试行 ) � 规定了对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监督, 但仅仅是依靠上 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除此之外, 未规定其他机关包括专 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机关的执行行 为享有监督的权力.20 0 0 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执行程序改 革中所颁布的 � 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执行工作若干问 题� 中更明确规定了 "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违 法, 错误 的执行裁定, 执行行为进行 纠正或直接下达裁 定, 决 定行为予以纠正" .可以看出, 无论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 监督制约机制,还是法院内部的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 离的监督制约机制 , 仅是法 院的自我监督, 内部监督, 难以公 开化, 透明化. 收稿日期: 2 0 10 - 0 - 10 作者简介: 张国权 (1 -
成为司法领域的两大顽症 � � � � . 为破解这个顽症, 中央曾两次发文 据民事诉讼法第 1 条到 1 条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 专门部署,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的工作部署.近年来, 各级法院 采取多种措施, 不断加大执行力度, 但是, "执行难, 执行乱" 的 情况仍然突出.同时, 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 发现来 访当事人反映人民法院在执行环节的问题逐渐增多,人民群 讼后, 是由哪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 ) 检法两家 关于执行监督认识不 一.由于 �民事诉讼 法 � 对民事执行监督没有作出专门规定, 导致检法两家对检察 监督认识歧异. 检察机关强调其享有执行监督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院则普
摘 要: 当前民事执行存在问题较多与我国监督制度的缺陷有很大关系.人民检察院作为 国家的专门性法律监督机关,

民事执行监督实践探索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民事执行监督实践探索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民事执行监督实践探索中的若干问题探讨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完成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理论储备、实践经验和现实需要等各种主客观原因的限制,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并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不得不说是立法的一大漏洞。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立法的空白也为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的实践探索预留了足够的空间,为积累执行监督经验奠定了基础。

因此,为了减少执行监督实践探索过程中对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造成的伤害,亟需对执行监督的若干重要环节展开探讨,尽快形成检察系统的共识,以避免在探索中走弯路。

关键词:民事执行监督实践探索探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该条文完成了执行监督的顶层设计,结束了检法两家长期围绕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争论,意义重大,不言而喻。

但是至于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并未作出进一步规定。

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特别是在执行监督的以下重要环节或重要问题上形成共识,以尽快推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范化进程:一、关于受案问题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范围是直接关系监督权行使的广度与深度,是执行监督实践探索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

笔者认为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范围不应该作限制性的范围规定,而应该做宽泛的要求,包括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否则会难以对执行做到全覆盖监督,导致在执行的某些领域成为法院的”独家经营”,出现监督真空。

这与立法的精神背道而驰,应该说执行的范围决定监督的范围,监督的范围覆盖执行的范围,这才是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

二、关于立案问题立案就是确立案件的意思,表明有案件产生了,程序继续进行,需要一定的人财物等司法资源的投入。

不立案就是经过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将其确立为案件办理,程序到此终止,不再继续进行。

笔者认为立案环节,应该向当事人出具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决定书,当事人具有案件进展情况知情权,检察机关负有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义务,这是其一;其二向当事人出具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决定书,有利于对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的救济,是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监督权的书证。

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初探

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初探
南方论刊 ・ 0 0 2 1 年第5 期
民 主与 法制
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初探
陈雄胜 何 土惠
( 白县 人 民检 察 院 广 东 电 白 5 5 0 ) 电 200
【 摘要 】民事执行 的监督 工作是 民事执行 能够有效实施 的保 障。 目前 ,我国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还存在不 少问题 ,如
发 生 ;不 妥善保管 和及时 处理 财物 , 率 ,违法或 不当中止执行案件等等 。 1. . 2执行主体 的犯 罪行为。执 行 2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的必要性 .
1 立法 中存在的问题 . 1
外 。只 要是 国家 权力行使 过程 中有违
法现象 的客观存 在 ,检 察机 关 的法律 规定收 取执行 费用 ,任 意收费 、 费 收
家公权 力 ,就 必须为该 种权 力的行使 费票 据 ,私 分或变相 私分执行 款 ,甚 设定有效 的监督 机制 ,其中权 力监督 至合 伙贪污 ;有的收 受当事人贿赂 , 是民事 执行权监 督机 制中不可或 缺的 甚至公 开 向当事人索取 财物 ;明知是
111民 事 执行 检察 监 督 的虚置 监 督权就 应 当发挥 作用 。人 为地和 单 ..
化和 缺失化 。检察监督 是宪法 、法律 方面 地对宪 法赋予 人民检察 院的法律
职能 是指对法律 实施 的全面监 督 ,它 宪 法基本规 定的 。笔者认为 ,实行 民 不仅 是对民事 审判活动 的监督 ,也是 事 执行检察 监督 的合 理性 、合法性和
对民 事执行活 动的监督 。民事 执行 的 法律规范 作为程 序法规 范 ,主要体 现
规定 并赋予检 察机关 的一项职 能 ,该 监督 权加 以限制或缩 小 ,无疑 是违 反 扩 大了 当事人 的损 失 ;片面 追求执 结

浅析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浅析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浅析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摘要]针对我国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立法和司法已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改革和实践,但是缺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这也是产生执行难执行乱的原因之一。

本文试通过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见解,以期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同时民事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在相应增长,但是我国目前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执行的进行,且该问题已经引起了决策者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2002年11月,“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200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由此可见执政党对该问题的关注,以及民众的期盼之高。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让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首先要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

笔者认为要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14条进行解释,规定民事审判活动应从广义上理解,其应当包括民事执行活动,这样就可以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权力,使其能够有效实施监督。

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的基础上。

我们要对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进行具体的完善。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监督的范围首先取决于执行程序涉及的内容。

理论上一般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决定,即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决定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和结束;二是执行裁定,即对民事执行活动出现的异议进行的裁决;三是执行实施,即具体执行措施的采取。

目前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执行决定、执行裁定和执行实施都在检察监督的范围之内。

执行行为包括的三个方面内容相联系,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依据违法。

执行必须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否则即是违法执行。

如法院错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等。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的一项 基本 原则, 其范 围应该涵盖 民事诉讼 的全过程 。 民事诉讼法》 《 第 l 条规 定:人 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审判活动 实行法律监督 。明确 4 “ ” 规定了民事 审判活动 必须置于检察机关 的法律监 督之 下。民事审判 活动从狭义上讲专指 民事案件从开庭到宣判这一阶段, 但从广义上讲 应指 民事案件从起诉到执行整个过程 。笔者认为 《 民事诉 讼法》 规定 的审判活动应作广义上的解释 。 只有如此 , 才能体现诉 讼活动 的完整 性, 这也是立法 的原有之意和应有之意 。因此 , 无论是 民事受理 、 审 判、 执行哪一个环节, 民检察院都应依法有权实施法律监督 。 人
位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和 部 门 保 护 主 义 思想 严 重 , 对外 地 当事 人 申请 执 行 、
( ) 一 检察机关对生效 民事裁判的执行实施专 门法律监督具有 法
理基础 , 符合 国家权力运行制约机制 1检察机关对 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符合我国宪法精神 。我 .
外地法 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千方百计抗拒执行、 拒不协助执行或拖延执 行, 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 出主意想 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 第二 , 法 院民事执行体制不利于裁决的执行, 例如委托执行 , 由于执行 的是外 地 法院委托的案件, 是针对本地当事人的财产, 又 因此 , 受委托的法院 往 往以各 种借 口不予执 行或拖 延执行 。 第三 , 院违法执行或执行不 法
民事执行活动是法院工作的重点, 更是难点, 也是社会 关注的焦 点 。 民事执行活动 的检察监督 , 对 是我 国现行时期确保法院依法公正

自我监督为主的封 闭状态 , 在程序 未 执行 的客观需要 , 有利于排除各种阻力, 决“ 解 执行乱” “ 、 执行难 ” 基本上仍停 留在法院 内部监督、 问 上 公开化和透 明化 。可见 , 这种 内部监督作用极其有限 , 而且 不能摆 题 , 护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护 法 治 的 统 一 和 尊严 。 维 维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困境和对策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困境和对策
具有 重大的现 实意义 。
监督在 实施 过程 中仍存 在 很多 困境 。主要有 如下几 点:
( ) 法不 完善 一 立
( ) 一 有利 于法律 的统一 正确 实施
人 民检 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 监督机 关, 是宪法 贼予检 察机关 的 权利 , 承担维护 国家法律 正确统一 实施 的耳 责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j 《 {
中图 分类 号: 9 6 D 2. 3
检 察 院
文 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 0 ) 1 8 - 1 0 .5 22 9 1. 40 0 1 2
不 民事执行 检察监 督是 指 由人 民检 察 院依法 对 民事执行 行 为 院执法 方面的 原因 , 可否认 的是 由于民事执 行的监 督机制 不理
往往 由于缺乏相应 有效 的监 督而 时有腐败现 象发 生, 民检 察院 事裁 定提 出抗 诉人 民法 院应 当如 何审理 问题批 复》 人 规定 :对 于人 “
作为 国家 的法 律监 督机 关 ,负有对 民事 执行 活动进 行监 督 的职
民法 院在 案件审 理过程 中作 出先 予执 行裁定 , 因案件 尚未审 结,
责, 其对 民事执行 活动 实行监督 , 有利 于保 障法律 的统~ 正确实 不涉及 再审 , 民检 察院提 出抗 诉 , 人 于法 无据 , 如其 坚持抗 诉 , 人
施。
民法 院 以书面通 知形 式将 抗 诉书退 回抗 诉 的人 民检察 院。 由于 立 法上 的不 完善 , 大削 了检 察机 关对 民事执 行监督 的开展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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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 困境和对策
温 远 智
摘 要 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由于目前立法、 意识等主客观原因, 造成民事执行检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浅谈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摘要:在我国难执行问题比较普遍,而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却一直比较薄弱,本文试从现行民事执行监督的缺陷入手,提出检察机关进行民事监督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完善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现实中,“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针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改革,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法院系统自身的改革有其局限性,它无权涉及到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民事执行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笔者曾在法院从事民事执行工作十余年,罕见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具体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所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立法缺陷民事执行的法律规范作为程序法规范,主要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高法关于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两个,一是《关于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前者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对民事执行监督问题没有做出任何具体规定,但后者用了专章对民事执行的监督问题进行规定,但其规定的监督仅限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属于内部的监督和行政性的监督模式。

这种监督模式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摆脱不了“自我监督”的劣势。

检察机关虽然依法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现实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中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不能参与民事执行活动,不能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发现违法问题,监督的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大,效果不佳,这也是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1.权力制约理论决定对民事执行工作必须接受外部监督。

我国法院民事执行监督问题研究——从检察监督的角度入手

我国法院民事执行监督问题研究——从检察监督的角度入手
我 国 法 院 民 事 执 行 监 督 问题 研 究
从检察监督 的角度 入手 执行 问题是一个关键 问题。正确执 行法 院的判 决结果 ,常常直接 关 系到法院判 决书的权 威性和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能否实现 ;离开合 法有效的执行 ,诉讼程序将会 失去它的现 实意 义。多年 以来 ,在 民事案件 的执 行 中,“ 执行难”、“ 执行乱” 、“ 乱执行 ”现 象 日益 突出,这不仅 不利于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而且对 法院的执行 工作也是 大 有弊端 。而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 ,其中重要 的一 个就是 民事执行缺乏强有 力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光依 靠法 院 内部 监督不 足 以制约这些现 象,因此 ,检 察机 关对民事执行 的监督参与便是一个很 好地解决之道 。 关 键 词 : 民事 执 行 法 院 检 察 监 督
的 民 事执 行 监 督 。
民事 执 行 监 督 是 一 种 监 督 民事 执 行 的 行 为 ,不 论 从 狭 义 还 是从 广义 的角 度 都 应 该 对 民事 执 行 监 督作 出这 样 的认 识 。 二 、民 事 执行 监 督 的现 状 及 存 在 的 问 题 随着 民事案件 的不断增多 ,民事执行 的出现也是越来越 多 , 但是 ,法院判决 的顺利执行却 是 困难 重重 , “ 执行 难” 、“ 执行 乱” 、“ 乱执行 ”现象 日益 突出 ,已经成 为我国多年来 难 以解 决 的 问 题 。 当 事 人希 望 通 过 在 法 院 中 的 诉 讼 来 实 现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利 ,在 长 期 的 官 司 之 后 ,当 生 效 的 裁 判 文 书 所 确 定 的权 利 没 有 实现 的时候 ,他们 往往对法 院和法 院判决 的公信力 提出了质疑 , 慢 慢 的 不 再 相 信 法 院 和 法 院 的 判 决 。 而 在 民事 执 行 的 实 施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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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简介 : 亚 平 , 江省 杭 州 市余 杭 区人 民 检 察 院 副检 察 长 ( 江 杭 州 3 10 ) 沈 呖 , 江省 杭 州 市 余 杭 区人 民检 察 院 政 治 处 副 主 任 、 沈 浙 浙 1 10 ; 浙 检 察 员( 江 杭 州 3 10 ) 浙 1 10 。
高效 。
关键 词 : 察机 关 ; 检 民事执 行 ;法律 监 督 民事执 行 的检察 监 督 是 指检 察 机 关 对 于 审判 机 有行政 属性 的一 种 司法 权力 。司 法 审判 的任 务 就 是
关 民事执行 活动 的法律监督 , 国《 我 宪法》 规定 检察 机 关是 国家 的法 律监 督机 关 , 即有权 对法 律 的实施履 行 监督 职 能 , 现有 民事诉 讼 法作 为 民事审判 和执 行 但 的基本 法律 , 检察 机关 的执行 监督 职 能规定 地却 较 对 为含糊 , 导致 了 目前检 法两 家对 检察 机关是 否享 有 这 执 行 监督权 存 在较 大争议 。因此 , 有必 要对 民事 执行 权 的性质 在立 法上 进行 进一 步厘 清 , 根据 实 际的需 并 要, 借鉴 国外 的相 关 经 验 , 民事 执 行 的检察 监 督 进 对 行 全面论 证 和梳 理 。 民事 执 行权 的性质 民事执 行权 是 国家 执 行 机关 强 制 义 务 人履 行 民 事 义务 , 实现 权利 人 民事权 利 的一种 国家 公权力 。作 为 一种 特殊 的公 权力 , 民事执行 权具 有 司法 和行 政 双 重 属性 , 方 面 , 一 由于 民事 执行 是实 现私 权 的保 障 , 作 为 民事诉讼 的一部分 , 行具有 维 持法律 及确 保其 实 执 效性 的作 用 , 程序 构造 亦是 法 院就对 立双 方 当事 人 其 的参 与而 设置 。且 执行 程序依 权 利人 的 申请 而启 动 , 具有 被动 、 消极 和 中立 的 司法 特 点 , 合 司法 权 的特 符 性, 作为 民事 审判 的后 续 部 分 , 行 权 是 国家 司法 职 执 能 的一部 分 , 具有 司法 属性 ; 另一 方面 , 在执 行 的实施 过程 中 , 权力 的行 使 却具 有 主动 、 接 和 积 极 的行 政 直 色彩 , 符合命令性 、 单向性等行政权的特性 , 这种行政 权是 带 有 司法意 义 的行 政权 , 质上 不 同于纯粹 的行 本 政权 , 粹 的行政 权是 指行 政机 关为 实施 行政法 律法 纯 规 而对行 政相 对 人进行 行 政管理 的一 种权 力 , 民事 而 执行 权 由于建 立 在 司法裁 判 的基 础 之上 , 因此 其行 政 属 性要 明显 弱 于 司法 属性 。可 以说 民 事执 行 权 是 带
21 0 2年 3月
云南 大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u a fYu n nUnv ri a E io o r l n a ies yL w dt n n o t i
M ac 2 2 r h, 01 Vo . No 2 125 .
第2 / 2 1 )2—18— 5 C5 1 3 D(0 2 O 5 0
义务。 二、 民事执行 监 督的现 状 与弊端
我 国现 行法律 有 关 执 行救 济 方 面 的规定 极 为贫 乏 , 法形成 一个 完 整 、 效 的系 统 。较 之 实 体 上 的 无 有 执 行救 济 , 程序 上 的执行救 济 就更 显 疏 漏④。从 现状
看 , 国尚未形 成系 统 化 的 执行 监 督 体 系 , 将 审 判 我 未 程序 与执行 程 序进行 实质 分离 , 导致 实践 中审判监 督 与执 行监督 的冲 突与 碰 撞 。 以法 院 内部监 督 为 代 表 的执 行监督 形成 了 “ 力 ” 督 的象 征 , 权 监 这种 象 征 性 监督 在 司法 实 践 中往 往 流 于 形 式 , 得 “ 行 难 、 使 执 执 行乱 ” 现象 存 在 的土 壤难 以 真 正铲 除 。近 年 来 , 针 对 执行难 、 行乱 等情 况 , 院 系统 也 进 行 了 自上 而 执 法
实 践 与 探 索
检 察 机 关 介 入 民事 执行 监 督 问题 探 析
沈亚平 沈 呖
摘 要: 民事执行 权 是 实现 生 效裁判 的 一项重要 权 力 , 行难 一直 是一 个社会 广 泛关 注的 司法顽 执 疾。如何对执行程序进行有效监督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 关 , 入 民事执 行监 督 面 临 诸 多 问题 , 须 认 真 分 析 并 解 决 这 些 问题 , 而 使 执 行 工 作 更 加 透 明、 介 必 从


对现存 的纠纷进行判断并作出裁决 , 而执行的任务就 是实 现 司法裁决 中所 确 定 的权 利 和义 务 。执 行 程 序 与 司法 审判程 序存 在着 如下 差 异 :.价 值 导 向不 同。 1 司法 审判 程序 追求 公平 优先 , 而执行 程 序追求 效 率优 先 ;.权力 基 础 不 同。司 法 审 判 是 建 立 在 审 判 权 基 2 础 上 的一 种 司法行 为 , 而执行 程序 是建 立在 执行 权基 础 上 的一种 不纯粹 的司法行 为 ;.任务 和 作 用不 同。 3 司法 审判 的最终 目的是要确 认权 利 , 而执行 程 序 的最 终 目的是 实 现权 利 ; .内容 不 同。 司法 审 判包 含 了 4 多种 程序 制度 , 是一 种 复 合 程序 制 度 , 而执 行 程 序 则 是 由多种 执行 方 式 构 成 的单 一 程 序 制 度 ;.启 动 原 5 因不 同 。司法 审判 是 在 当事 人 之 间 的 民事 权 利 义 务 处 于争议 状态 时 , 当事 人 申请 而启 动 ; 由 而执 行 程 序 则是 因当事人 申请执行或者审判组织移送执行而启 动 , 提 是 债 务 人 拒 绝 履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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