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关闭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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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关闭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2.06
•【字号】南府办[2006]13号
•【施行日期】2006.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关闭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办〔200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破产、关闭自谋职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南宁市社会保障体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破产、关闭后自谋职业至2005年12月31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凭《退休人员审批表》,参照《关于贯彻〈南宁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上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以8%的比例(随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同时调整,下同)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在职人员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连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满15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8%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自然减员后未使用完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额度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未用完的缴费余额退给参保个人法定继承人。
三、国有企业破产、关闭后自谋职业未参保或续保的人员,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2006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不得按《关于贯彻〈南宁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首次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三个月等待期满后的次月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享受每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