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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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一、引言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行政争议,此时环境行政
复议与行政应诉就成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
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
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环境行政管理秩序,制定一套科
学合理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行政复议的范围
环境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例如,对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
2、对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比如,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等。
3、认为环境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
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环境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环境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
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
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申请形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
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
理由和时间。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
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
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证复印件。
3、相关证据材料。
四、环境行政复议的受理
(一)受理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环境保护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环境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
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
十日。
(三)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
令为依据。
六、环境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决定种类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
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决定的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环境行政应诉
(一)环境行政应诉的概念
环境行政应诉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承担诉讼后果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应诉的准备
环境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三)环境行政应诉的人员
环境行政机关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环境行政应诉的职责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环境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以下职责:
1、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2、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和依据。
4、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
(五)环境行政应诉的后续工作
环境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后,应当认真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义务。
对人民法院判决环境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环境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八、监督与责任
(一)监督机制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责任追究
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2、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九、结语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环境行政管理秩序,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环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