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立案侦查法律条款(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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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打击犯罪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律条款。

第二条本法律条款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行为。

第三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等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负责。

第四条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确保案件事实的客观、准确、及时查明。

第五条本法律条款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

第二章立案
第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侦查机关,对接受的
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立案。

第七条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二)有犯罪嫌疑人;
(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侦查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立案: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其他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九条侦查机关对下列案件,不予立案:
(一)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二)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三)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

第十条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载明立案理由、立案
依据和立案时间。

第十一条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送达立案决定书。

第三章侦查
第十二条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工作,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
事实。

第十三条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三)勘验、检查;
(四)鉴定;
(五)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六)扣押、搜查;
(七)其他侦查措施。

第十四条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三)保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五)依法使用侦查措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十六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第十七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八条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侦查机关对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证人、被害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勘验、检查,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搜查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侦查终结
第二十四条侦查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载明侦查工作情况、证据情况、案件定性、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侦查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依法提出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二十六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侦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法律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法律条款的修改、废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法律条款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是关于案件立案侦查法律条款的全文,共计2500字。

本法律条款旨在规范案件立案侦查工作,保障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第三条案件立案侦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案;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

第四条案件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分别负责。

第五条案件立案侦查,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可以不公开。

第二章立案
第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
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七条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
(二)有具体的犯罪事实;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立案的材料,应当进
行以下审查:
(一)是否属于自己管辖;
(二)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
(三)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立案的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立案的材料,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并告知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

第十二条对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应当保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材料泄露。

第三章侦查
第十三条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应当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第十四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第十五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第十六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

第十七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押。

第十八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拘传;
(二)取保候审;
(三)监视居住;
(四)拘留;
(五)逮捕。

第二十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
被逮捕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第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
当撤销案件。

第二十二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明显错误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二十三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及时
解除。

第二十四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第二十五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

第二十六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

第二十七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第四章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传唤,强制其到指
定地点接受讯问。

第二十九条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
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条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
身自由,并对其行为进行监视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拘留,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限制其人身自由,强制其接受讯问。

第三十二条逮捕,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限制其人身自由,强制其接受审判。

第三十三条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通知被逮
捕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第三十四条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第五章审判
第三十五条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案件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判。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应当公开进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立案侦查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立案的;
(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立案侦查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控告。

第四十三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立案侦查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模拟案例立案侦查法律条款,具体法律条款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3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立案侦查的活动。

第三条立案侦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进行,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二)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证据;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高效地进行立案侦查;
(五)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立案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

二、立案的条件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一)有犯罪事实发生的;
(二)有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
(四)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
(五)其他需要立案侦查的情形。

第六条立案侦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犯罪嫌疑人明确;
(三)涉嫌的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四)不属于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立案的程序
第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立案: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并指定专人负责立案侦查工作;
(三)立案侦查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收集、固定证据,查清犯罪事实;
(四)立案侦查工作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案侦查,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立案依据;
(三)立案时间;
(四)立案机关;
(五)立案侦查人员。

第九条立案侦查人员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立案决定书,告知其立案侦查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条立案侦查人员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立案侦查:
(一)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进行侦查活动的;
(二)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继续侦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立案侦查的情形。

四、侦查的措施
第十一条立案侦查人员可以采取以下侦查措施: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三)勘验、检查;
(四)搜查;
(五)扣押物证、书证;
(六)鉴定;
(七)辨认;
(八)侦查实验;
(九)其他侦查措施。

第十二条立案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立案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其有作证义务和权利,并保
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立案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到场。

第十五条立案侦查人员对物证、书证进行扣押,应当依法进行,并制作扣押清单。

第十六条立案侦查人员进行鉴定,应当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

第十七条立案侦查人员进行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第十八条立案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

五、侦查的期限
第十九条立案侦查工作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
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立案侦查工作在侦查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侦查期限,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侦查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立案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侦查:
(一)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继续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侦查的情形。

七、侦查的保密
第二十二条立案侦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立案侦查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款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六条本条款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注:本条款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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