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浙江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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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
为了建立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机制,促进农业、林业和医药生产,保障遗传资源的安全,中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的国际合作。

1、完善法律法规,促进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
中国于1997年4月公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制定专门法规进行保护。

在该条例基础上,发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和林业部分)以及农业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1997年3月发布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按照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管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品种资源研究所办理审批手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00年7月通过的《种子法》,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质量控制、进出口与对外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中国还发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等。

2、加强基地和机构建设,为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提供组织保障
中国从1996年起组织实施了种子工程。

到1999年共安排了国家级原种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库、农作物品种区试站、农作物品种改良中心等种子工程非经营性项目189个,总投资11.8亿元;安排了大中型种子加工中心、种子包装材料厂、种子加工机械厂等基建贷款项目215个,总投资15亿元。

1999年,全国国有种子公司已拥有原、良种生产基地1933.3千公顷,全国主要农作物的商品供种量已达450万吨。

中国在北京和青海建立了国家作物种质资源长期库和复份保存库各1座;在全国建立了各种作物种质资源中期保存库共27座;建立了32个多年生及作物野生近缘植物资源圃;完成了160种作物、37万份作物品种资源的入库(圃)编目、农艺性状、品质、抗逆和抗病虫等特性的鉴定评价工作,并建立中国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系统。

1996年至2000年,国内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向全国育种、教学和生产单位分发(提供利用)各种作物的优良和优异作物种质资源11896份。

中国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增加了扶持力度, 1998年全国共有各类种畜禽场3300多个,共计存栏种畜禽3200多万头(只、套)。

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保护畜禽品种资源64个,其中猪品种19个(含4个引进品种)、家禽品种15个(含3个引进品种)、牛、骆驼品种8个、羊品种9个(含1个引进品种)、马品种3个、蜜蜂品种10个。

这些种畜禽承担着国家育
种、保种和供种三大任务,为中国畜牧业持续稳定地增长,为繁荣市场,保障供给,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

中国还建立了大量动物园、野生动物繁殖基地、植物园和树林园以及一些种子库、胚胎库、细胞库和精液库,促进了遗传资源的保存与交换。

3、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提高对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的认识与技能。

为提高社会各界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和依法行政,举办了多次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参加培训的有技术、管理、品种权代理、种子经营贸易等方面的人员,有30名学员考试合格取得了首批代理人资格。

4、积极参与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的国际合作
1999年4月23日,中国正式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员国。

1999年10月,中国政府参加了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理事会。

在《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谈判过程中,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历次会议。

中国全力支持《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宗旨,并积极促进两个约定在宗旨上的一致性;同意并促进建立植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多边系统,并承诺按照粮食安全和互相依存的两条原则,向多边系统提供种质资源;在多边系统范围内,积极促进方便获取,坚持公平分享由多边系统获取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并实现农民权利。

通过材料转移协定(MTA),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国际农业研究组织进行种质资源交换。

在有限的经费支持下,尽可能繁殖较多的种质资源用于对外交换,并建立了种质资源对外交换信息网络,便于国外网上查询和索取。

近三年来,中国向世界各国和国际农业研究机构提供各类作物种质资源8000余份次,使中国的种质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利用,为全球粮食安全做出了贡献。

中国支持和鼓励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方充分参与遗传资源的开发和科学研究。

但受技术和资金的限制,在研究和开发向其他缔约方提供的遗传资源的过程中,中国参与的机会较少。

5、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优先重点
(1)完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微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法规,促进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
(2)加强各类野生近缘植物的就地保护;
(3)在全国七个生态地区,建立生态库和种质资源繁殖更新基地,逐步实现种质资源分生态区中期保存和长期库保存资源的更新繁殖;
(4)加大作物种质库存资源的鉴定与评价力度,建立核心样品,为育种和生产提供更多的优异种质资源,提高库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5)逐步建立全国种质资源保存和利用的信息管理和反馈体系;
(6)完善和新建一批野生动植物繁育中心、种源基地、种质资源库(圃)的建设;
(7)加强对就地和迁地保存资源的检测,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实现生物资源的安全保护;
(8)积极参与国际谈判,促进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多边体系和市场化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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