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200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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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7月4日以粤价〔2007〕127号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1)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2)的标价方式。

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

标示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如遇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标价内容。

第八条经营者应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张贴、印制单张等方式公开《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任购房者索取。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骗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粤价〔1999〕126号)同时废止。

注:附件1-3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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