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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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办法
摘要:《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办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人身保险市场的运行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本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充分披露保险产品的信息,依法对投保人提供必要的义务解释以及交付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不得侵犯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欺诈或者不正当手段吸引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

第一条为了保护保险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身保险市场的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提供给投保人在参加保险合同时所需要的真实有效信息,以便投保人了解合同内容。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保险产品的名称、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把保险合同的条款如实表现出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并把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交付的保险文件如实交付投保人。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把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要了解的信息进行披露,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产品的风险提示、投保前的注意事项、缴费方式、费用收取规则等。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提供必要的义务解释,解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的解释,以及保险理赔条件和投保流程等。

第六条保险公司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或者不正当手段,吸引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完善的内部法律责任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工作进行监督,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保人有权根据所获得的信息,自主选择购买保险产品,也有权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其中的条款表达异议,但是这些表达异议的意见必须被保险公司采纳。

第九条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详细了解本法的相关规定,认真阅读和理解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并且在有效期内履行缴费义务,以确保自身的权益。

第十条依据本法的规定,任何未经投保人许可的第三方不得收集、使用投保人的信息,未经投保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收集、使用投保人的信息。

第十一条是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结束语:本法旨在加强人身保险市场的运行秩序和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尽到披露信息和解释义务,投保人也应当自觉遵守本法规定,遵守保险合同,以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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