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公共经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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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公共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高效和透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及承担卫生公共经费项目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卫生公共经费是指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公共卫生服务、卫生事业发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等领域的资金。
第四条卫生公共经费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二)科学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责任明确,强化监督考核。
第二章经费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卫生公共经费预算应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
第六条卫生公共经费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二)卫生事业发展经费;
(三)疾病预防控制经费;
(四)医疗服务经费;
(五)其他卫生事业经费。
第七条卫生公共经费的分配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经费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门对经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经费分配方案;
(四)将经费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卫生公共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九条卫生公共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置医疗卫生设备;
(二)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三)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四)支持卫生事业发展;
(五)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六)其他与卫生事业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卫生公共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合理规划,避免浪费;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强化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四)提高效益,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卫生机构使用卫生公共经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
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卫生公共经费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卫生公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卫生公共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擅自调整经费预算、挪用、侵占、私分卫生公共经费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XX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