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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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QJZ〔2022〕号:7月30日30, 2022
青岛供电公司:
我方已收到贵公司《关于核实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请示》(国电函[2022]130号)。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新建商品房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收费的函》(省物价[2002]168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回复如下:一、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范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是指高压t接箱起至一户一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

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一户一表箱等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

供电部根据供电配套项目的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期为配电设施提供房间和通道。

二、供电容量基准配置标准
1.基本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时,按4kw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上为
6kW至150平方米;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按8-10kw配置。

2.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3.其他房屋、设施可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供电容量配置。

三、收费标准
(一)基本配置收费标准
普通商住楼、商业楼、办公楼按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收费。

经济适用房的居住面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收费。

(二)特殊配置收费标准
根据基本配置的收费标准:
1.住宅每户每提高供电配置容量1kw,收费标准提高10%。

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要求每平方米50w的标准配置供电容量的,收费标准按容量比例提高。

2.小区内车库、车
棚、垃圾转运站等公建设施若要求低于每平方米50w的标准配置供电容量的,其收费标准
按容量比例降低。

3、社区公益设施(养老院、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居委会办公室、环卫设施用房、路灯管理站)可按商品房收费标准减免20%。

4.开发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收费标准上浮10%。

四、缴费和费用使用管理
居民区供电配套设施的工程费用,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一部分,由城市承担
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
供配电工程费用(临时施工电源除外)。

供电设施配套建设计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
设计划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营业执照时,应当缴纳批准总额的20%;供电部
门应在正式发出施工通知后5天内支付50%,余款在供电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送电前一次
性支付。

5、实施时间和范围
本批复自2021年8月1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试行。

试行期一年。

试行期满后,你公司需向市物价局、市建委报送住宅小区
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有关成本结算资料,以便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8月1日前市供电公司已
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鲁价函[2002]168号
关于新建商品房供电配套设施试行收费的复函
鲁价格函[2002]168号2002年12月26日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请示》(青价房[2002]253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加强供电配套项目管理,简化供电业务流程,规范收费行为,促进一户一
表工程在全市的普及,同意贵市新建商品房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收费试点工作,由供电部门
直接向住宅建设单位收费。

二、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供电工程设计、施工收费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从严核定,并报省
局备案。

三、市物价局和市有关部门要严格界定新建商品房的收费范围,防止收费范围扩大,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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