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创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全省转型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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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创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全
省转型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1.27
•【字号】国土资发[2011]20号
•【施行日期】2011.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创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全省转型
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1]2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当前,我省已经进入新一轮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国务院批准我省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赋予了“先行先试”政策。
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推动转型发展、跨越发展,五年再造一个新山西”的宏伟目标。
国土资源部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
为积极服务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创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努力实现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1、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以保障转型跨越发展为主线,以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为主题,解放思想,超前谋划,改进作风,提高效能,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显著提高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和保护水平,积极推进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
2、坚持正确的工作原则。
一是主动跟进,服务大局。
尤其要紧密围绕服务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这个大局,积极落实省部合作协议,主动作为。
二是科学规划,统筹兼顾。
要统筹各业需求,综合考虑资源条件与环境容量,注意体现效率与公平。
三是依法行政,积极稳妥。
按照“大胆探索,规范有序,结果可控”的要求,用足用活用好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政策。
四是尊重民意,改善民生。
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事项,要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受益权和监督权。
五是政务公开,接受监督。
让政策为更多的群众知晓,让权力在透明的环境中运行,让结果接受社会各方评价。
二、规划统筹,政策联动,持续改善宏观调控效果
3、切实加强规划统筹。
一是根据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编制好国土资源各项规划。
二是按照节约资源、合理布局、错位发展、集约利用的思路,统筹安排好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城乡生态化等各类重点项目用地。
三是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协调联动机制,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上的权威性。
四是建立矿产资源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的机制,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与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相协调,进一步优化矿产开发布局与规模。
4、明确宏观调控方向。
要按照“政府牢牢掌握宏观调控权,优势企业获得发展空间,区域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资源实现节约集约利用”的基本取向,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部署,结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
三、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积极推进工业新型化
5、支持开发区(园区)率先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升级、扩区或者移位。
在开发区全面推广标准厂房建设与租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
评价与考核,确保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等非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
允许国家级开发区在全省范围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尚未正式挂牌运行的省级开发区,争取管委会成立时派驻开发区土地分局能够同步运转。
6、支持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和并购。
经省政府同意后,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大集团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联合重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矿业权资产处置采取先整体划转、再分项处置的简便程序。
对企业因为城市规划条件调整、环境保护政策限制等原因进行易地搬迁改造的,可按照等量置换的原则,由设区市政府统一安排新占用土地的征收、原占用土地的利用。
7、大力发展产业集聚区。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时支持各地依托大项目、大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形成特色园区。
支持各地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时集中布局,形成具有特色的产业集群。
支持矿山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实现矿产资源就地转化升值。
四、优化布局,因地制宜,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8、鼓励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区。
支持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促进“一村一品”、“一县一业”。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与农业部门加强合作,及时审查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报请县政府批复同意后作为农用地管理。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农业以及各类农业园区,其农业生产部分作为农用地管理,确需建设永久性设施的按照非农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9、大力开展土地整治。
加快编制全省农村土地整治规划。
遵循村民自愿、村民参与、村民受益原则,按照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争取市县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整合涉农资金,有序开展“田水路林村矿”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巩固农业
生产基础、完善农村基础设施。
继续开展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督促矿山企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稳定耕地面积,有效提高地力,促进新增10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部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施特殊保护。
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试点,鼓励农民坚持耕种,减少农田撂荒现象。
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促进农村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发展。
10、规范和保障农民宅基地用地。
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实行宅基地年度计划单列,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引导农村居民适度集中居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严格控制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
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经批准可以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开展有偿使用试点。
五、突出重点,集约利用,强力支持市域城镇化
11、突出重点区域和用地方向。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市域城镇化的总体部署,抓紧编制“一核一圈三群”专项土地利用规划,重点推进太原市及太原都市圈率先发展,支持其它中心城市加快发展。
优先安排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民生工程用地,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在中心城市周边保证相当规模的“菜蓝子工程”用地。
12、大力推进土地集约利用。
本着优化设计、错位发展、有效兼容、立体开发原则,统筹城市生产生活生态各类设施用地,实现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
按照节约用地要求,尽快修订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严格限制宽马路、大广场。
对人均建设用地超过100平方米的城市,督促提高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增强各类设施的兼容性,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基本完成城镇土地产权登
记,健全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保证企业改制土地、旧城改造土地、棚户区改造用地、拟转让的划拨土地、单位占用土地改变用途等,及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出让转让。
六、以人为本,防治结合,主动服务城乡生态化
13、切实加强地质环境保护。
合理控制土地矿产开发强度,切实保护环境敏感区域和地质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原则,加快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应急体系建设,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治理工作,提高防灾服务能力和应急抢险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加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补偿机制,规范管理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
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重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避让搬迁工程。
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建设,开展地质科普特色旅游。
七、实施改革,创新机制,努力缓解新增建设用地刚性需求
14、扎实推进三项改革。
落实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的合作协议,按照“局部试点,封闭运行,严格审批,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开展矿业用地改革、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和城乡增减挂钩工作。
一是在尊重群众意愿、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性质的前提下,对煤、铁、铝等露天开采矿山用地,采取“临时用地-采矿-复垦-还地”的新模式,以五年为一周期,进行审批和管理,实现促进矿山企业当前发展与维护农民长远利益双赢。
二是编制土地整治规划,用好矿业用地复垦利用周转指标,对关闭矿山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复垦,通过整合有效解决保留矿山建设用地。
三是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基础上,继续争取国土资源部支持进一步扩大覆盖面。
15、着力创新两项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统一负责、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监督的共同责任机制,实现国土资源“大家管、大家用”。
二是对开发区(园区)土地、试验县和扩权县产业集聚区土地试行先行征收制度,按照
征地标准支付补偿后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无项目用地时仍由农民耕种和使用,有新上项目需用地时即办理转用手续,以土地集中供给引导项目集中布置,以先行征收缩短项目用地报批时间。
八、增加储备,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16、认真实施地质找矿“358工程”。
以“三年有重大进展、五年有重大突破、八年重塑矿产勘查开发新格局”为目标,落实“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工作思路,以煤、铁、铝等优势矿产和金、银、铜、铅锌等战略性矿产为重点,以集中使用政府地勘项目投资、促进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加强地质勘查质量检查为依托,规划实施一批矿产勘查项目,力争实现新的找矿突破,形成一批资源后备基地和接续矿区。
完善对国有地勘单位的找矿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勘单位找大矿找好矿的积极性。
17、大力推进优矿优用。
经省政府批准,对鼓励类项目和对区域经济转型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及时配置矿产资源;在典型地区实施煤系矿产综合开发利用试点,促进同一区域不同层位分布的煤炭、铝土矿、铁矿及其它共伴生矿产的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
继续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山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上下游产业紧密联合。
九、引导投资,注重激励,提高土地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18、健全标准与考核激励并重。
一是明确保障控制压减项目名单。
尽快细化并及时调整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项目名单,以及相关的投资规模、用地标准、配矿政策,引导社会按照调控方向投资项目建设。
二是建立单位土地GDP产出用地考核制度。
与发展和改革、统计部门联合,根据“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三项指标,逐步落实对各设区市、各开发区(园区)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考核排名,并作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三是注重运用
经济手段激励。
引导和鼓励自主开发未利用地建设工业项目,优先安排计划指标,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0-15%确认出让底价。
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确认出让底价。
对省政府明确的优先发展产业,且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可以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对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尾矿的企业,适当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切实提高国土资源服务转型跨越发展的工作效率
19、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效率。
不断扩大和规范政务公开,及时公布重大政策、具体措施、办事规范和审批结果,便于群众及时了解、申请单位及时知晓、社会各界及时监督。
完善非涉密国土资源产权、数据、资料等查询制度。
配合重要法律法规出台、重大项目工程建设、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举办面向不同主体的国土资源政策宣讲会。
对本地难点、热点、重点问题认真调研,明确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加强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普遍提高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行政能力。
20、加强考核督察,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服务转型跨越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重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对重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定期督办。
实行过错追究和末位淘汰,确保任务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