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场开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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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
市场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加强我公司市场开发工作的管理,在充分调动公司全体员工参与市场开发的基础上,本着“不求我所有,但求我所用”的原则,鼓励社会能人及机构为我公司服务,共同谋求发展,实现双赢。
第二条市场开发要灵活多样,在确保公司效益的前提下
积极参与市场开发,但是必须遵纪守法,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市场开发运作机制
第三条市场开发根据运作方式分为三种模式: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
第四条独立开发:公司市场开发部根据市场信息主持投标工作,负责项目开发的全过程管理,其工作从投标策划到中标并协助签订施工合同为止。
第五条合作开发:经领导班子会同意并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市场开发部与合作单位(个人)根据协议分工各负其责完成投标工作。
合作是双向的,以我公司为主的合作可以和单位或个人合作,但是我公司不能作为协助单位与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投标。
原则上合作项目只能由我公司或合作单位独立施工,不搞合作施工,特殊情况另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商定。
第六条委托开发:公司员工或社会能人独立出资参与市场开发,公司不负责中标前的一切费用,只是提供投标所需的相关资料,由受委托人负责购买文件图纸费用、银行信贷证明和投标保函的银行费用、差旅费、公正及装订费等与投标相关的一切费用。
委托开发是公司以后重点推行的市场开发模式,公司鼓励项目经理全过程参与委托开发,避免开发和经营之间的脱节。
第七条市场开发部要全过程参与所有的市场开发并占主导地位,特别是投标报价由市场开发部及公司领导会商后决定。
不管是采取何种开发模式,中标的项目均计入市场开发部的业绩。
第三章激励及处罚机制
第八条市场开发部负责公司的所有市场开发工作,由公司年初下达年度中标任务,并签订责任状。
第九条为了鼓励市场开发部多中标、中好标,公司对市场开发部采取激励及处罚措施。
市场开发部如果能超额完成任务,公司对超额完成部分按中标合同价一定的百分比例(2‰~5‰,具体比例在责任状中明确)给予奖励,由市场开发部根据个人业绩自行分配。
市场开发部如果未能完成任务,公司将按未能完成任务的百分比扣除市场开发部员工的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公司鼓励内部员工积极提供有价值的招标信息,积极有效的参与投标策划、联络跟踪。
对于有贡献的内部员工,公司将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奖励措施:
(一)对于有效提供了招标信息,后期没有发挥作用的,若最终中标,公司一次性奖励1000~2000元。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特别有价值(如中标金额5000万以上)的招标信息,公司中标后,将根据情况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
(二)对于有效提供了招标信息,并能在投标初期帮助公司顺利展开投标活动,使投标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并跟踪、联络、协助投标直至最终以高于成本价中标的内部员工,公司一次性按中标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三)对于利用社会关系,独立开发新的市场,或在投标过程中起主导、决定性作用,使项目以高于成本价中标的有功内部员工,公司给予中标总额的0.5%~1%奖励。
特殊情况(如中标项目能保证按中标合同价的8%以上上交管理费的),公司中标后,将根据情况按中标总额的1%~2%给予奖励。
具体的奖励额度和兑现时间在具体项目投标前由公司领导商议并与相关人员签署协议确定。
第十一条合作单位(个人)协调各方面关系,提供相关有效信息及运作渠道,发挥实际作用协助公司而且中标项目能保证按中标合同价的4%以上上交管理费的,可按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确定的中标合同价0.5%~1.5%计提奖金,奖金在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委托招标本着“谁开发谁施工”的原则,公司确定上交管理费和收取风险抵押金之后交给开发者施工,风险抵押金不能低于中标合同价的5%。
如果开发者不愿施工的,公司将给予中标合同价0.5%~1.5%的奖励,奖金在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十三条对于效益特别好的特殊项目,经领导班子会议一致通过的,可提高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所有市场开发的奖金均在项目开支,计入项目成本。
第十五条对于“一次性奖励”的时限解释:公司收到业主发来的中标通知书后,即可由市场开发部提交书面奖励申请,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待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兑现奖励。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同时追回非法所得收入,并对严重违反者做出调离工作岗位甚至开除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损害公司形象、造成公司被通报批评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或信息的;
(三)用公司资质谋取个人私利的;
(四)巧立名目,侵蚀公司利益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对由集团公司或集团下属子公司指定分包的工程项目不适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市场开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