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精讲(37)-毙考题-0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律制度》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律制度就是规范公司设立、运营、治理结构、解散清算等一系列行为的法律规则。
简单说,就像给公司定的一套游戏规则,让公司从诞生到结束都得按这套规矩办事。
②重要程度:在中级会计经济法里是超级重要的部分。
很多经济活动都涉及到公司,如果不懂这个,就像在雾里开车,啥都看不清楚。
无论是考试还是实际工作帮企业处理财务相关事务,这部分都是绕不过去的。
③前置知识:基本的法律常识得懂一些,像什么是法人、什么是权利义务这些最基础的东西。
如果这些不会,那学这个就像不会走就想跑,肯定不行。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中,如果你是企业的财务人员,要知道公司的组织架构合不合法,股权怎么分配合理,这时候公司法律制度就派上用场了。
比如说企业要进行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没有它,就会乱成一锅粥。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律制度在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算得上是核心部分了。
和很多其他知识点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像企业所得税啊,财务报表这些内容都会多多少少涉及到公司的情况。
②关联知识:和证券法关联紧密。
公司上市得遵循证券法,但首先得符合公司法律制度里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和合同法也有关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本身要是合法设立、运营正常才能签有效合同。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比较难。
因为它内容多,要记的东西杂。
- 关键点:一定要把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分清楚。
按我的经验,很多人容易搞混这些内容。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超级重要。
每年必考内容。
- 考查方式:选择题、判断题经常考基本概念,像公司的类型啊这些;简答题、综合题也经常出现,会让分析公司运营过程中某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之类的。
三、详细讲解(这里适用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公司的类型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好比几个人凑份子做买卖,每个人按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公司对外也是承担有限责任。
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7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分析一、单项选择题 ( 本类题共 30 小题,每题 1 分,共 30 分。
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切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项选择、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纪不真切,而且其真切年纪不切合合同商定的年纪限制的,对于保险人能否排除合同的以下表述中,切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能够排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B.能够排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肩负违约责任C.能够排除合同,并依照合同商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D.不可以够排除合同,但可要求投保人依照真切年纪调整保险费【答案】 C【分析】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纪不真切,而且其真切年纪不切合合同商定的年纪限制,保险人能够排除合同,并依照合同商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P195)【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2.依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下列项目所波及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
A.分派给投资者B.增值税免税项目C.简略计税方法计税项目D.个人花费【答案】 A【分析】 (1) 选项 BCD: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简略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花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 选项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分派给投资者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P312)【知识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3.甲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该公司经理王某违犯法律规定,迟延向股东张某分派利润,张某拟经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以下对于张某诉讼权益的表述中,切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张某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B.张某有权书面恳求监事会起诉王某C.张某有权书面恳求董事会起诉王某D.张某有权书面恳求股东会起诉王某【答案】 A【分析】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犯法律、行政法例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定,伤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此题如伤害"公司利益"的,张某有权书面恳求监事会起诉王某。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讲义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讲义〔一〕一、本章大纲〔一〕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二〕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三〕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四〕熟悉经济法的渊源〔五〕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六〕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实施的概念二、教材变化内容本章今年新增了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四节也新增了如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管辖、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等内容。
另外对教材局部原有的内容也进展了详细的补充说明,使教材内容及以前年度相比有了较完整、详细的内容。
三、本章重点及难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
2、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6、公民。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主要有:〔1〕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或职责,二者高度统一,且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
〔2〕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3〕法人财产权。
〔4〕债权。
〔5〕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义务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
〔2〕义务主体只承当法定范围内的义务,超过法定范围,义务主体那么不受限制。
〔3〕义务主体如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那么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经济权利及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与非物质财富。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一、税收法律与税务程序税收法律是指国家法律对税收活动所作的规定。
税收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制度、税收主体、纳税义务、税收责任等。
税务程序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活动的规定。
税收法律与税务程序的关系密切,合理运用税收法律与税务程序可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1. 税收法律的原则和规定- 法定原则:税收法律应当以法律形式确定,不能凭借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其他形式确定税收。
- 平等原则:税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纳税人在法律框架下享有平等的待遇。
- 自由选择原则:税收法律尊重纳税人的自主选择权利,使其能够合法选择自己的纳税方式。
- 隐私保护原则:税务机关在开展税务管理过程中,应当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2. 税务程序的基本原则- 法定程序原则: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管理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改变或超越法定程序。
- 公开透明原则: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信息,使其能够依法合规纳税。
- 协商一致原则: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 自愿合规原则:纳税人应当主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工作。
二、合同法基本知识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规定。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核心是约定行为。
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效力、合同的内容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等。
1. 合同的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
- 客体要件:指合同的客体应当是合法、可能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主体要件:合同的主体即当事人,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形式要件:某些合同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等。
2. 合同效力- 生效:合同经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生效。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秩序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以及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等。
这些关系涵盖了从企业的设立、运营,到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再到国家对整体经济的调控和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
二、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通常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几个主要部分。
市场主体法主要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和设立、变更、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市场秩序法侧重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宏观调控法着眼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涵盖了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社会保障法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
三、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等。
在出资方面,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
监事会则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公司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分立则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级经济法历年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解析(2017年)
中级经济法历年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解析(2017年)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1.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A.权利人提起诉讼B.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D.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2.甲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该公司经理王某违反法律规定,拖延向股东张某分配利润,张某拟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下列关于张某诉讼权利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张某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B.张某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王某C.张某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王某D.张某有权书面请求股东会起诉王某3.(本题根据2020年教材进行了修改)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B.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C.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撤销其收购要约D.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4.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且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
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施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张某可请求将赵某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B.张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张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D.张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5.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律制度》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律制度呢,就是规范公司设立、运营、管理还有解散等等一系列行为的一套法律规定。
它包括了公司有什么样的组织形式、股东有哪些权益、公司治理结构有啥规定等内容。
就好比给公司这个大家庭定了些规矩,让大家知道该怎么相处、怎么做事情。
②重要程度:在中级会计经济法里可是相当重要的一块内容,因为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公司是最常见的经济组织形式。
学好这个能帮助我们理解企业的运营机制,处理公司相关的财务和法务问题。
③前置知识:需要有点基本的法律常识,比如知道法律条款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对合同的概念也得有大概了解。
就像盖房子要先有点基本的建筑知识一样。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想开个小公司或者参与公司的财务工作,就需要懂得公司法律制度,比如知道股东怎么分红才合法,公司出了问题怎么处理之类的。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律制度在经济法里处于中间偏上的重要位置,它和企业所得税呀、合同法这些知识点都有联系。
例如企业的税收优惠就可能和公司的类型还有经营情况有关,而和别的公司签合同也是公司运营中的一大块内容。
②关联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关系密切,因为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得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框架内展现。
还和企业管理知识相关联,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权益分配都会影响企业管理。
③重难点分析:难点在于众多的法律条款还有复杂的公司组织形式和股东关系。
重点就在于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关键部分。
比如说公司设立时候注册资本的要求,说实话不同类型公司要求差别可大了。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中是高频考点,经常会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像给出个公司的情景,问这个公司某一行为或者决策是否合法,然后要求解释原因。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公司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一群人为了盈利或者别的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集合起来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
这里面包含各种类型的公司,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中级会计经济法★
2017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重点提示:P代表教材页码,如P1代表教材的第1页,教材版本见尾页。
P11 2.(1)第四行:无行为……精神病人;倒数第三行:完全民事……来源的公民,P13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下面一段的前两句:这是……区别。
(五)的1.的(1)-(6)均第一句P14(六)2、(1)和(2)的第一句P16(四)2.滥用代理权是禁止:下面两段。
P16-P17:P16最下面(五)的整段的(1)、(2)、(3)P19(三)下面一段的第二句、第三句:这就是……裁的。
和最后两句:因此……纠纷。
P20首段第三行的:(1)、(2)、(3)。
第五段:当事人……续审理。
P21 2.下面第二段的:(1)、(2)、(3)、(4)P23第二段:(1)、(2)、(3)、(5)的第一句。
倒数第二段的第一句:两个以上……法院管辖。
P25 2.第五行:当事人不……提起上诉。
P26 3.下面的第二点整段;(五)第一段对发生法律效力……为2年。
;第三段整段P27 2.下面第二段整段;(二)第一段整段;第二段1.2.3.4.P28第二行一句:一般普通……的时效。
第四行:向人民……除外。
(1)的①②③④。
(2)下一段:是十二条规定……4年。
P29:(2)(3)P31(2)①根据《民……由有:下面第三段均第一句。
②第二句诉讼时效……时效期间。
3、第一句和第四句。
P38(三)第一句:根据……依法登记。
P40 3.减少注……更登记;4.第二句全句和最后一句全句;5.全句;6.第二句:公式合并……申请登记P43 3.公司章程……具有约束力。
P47第一段(1)(2)(3);2.第三句:代表……会议。
3.倒数第三行: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P48(二)1.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长、副……连任;2.(2)(3)(4)(8)(9)(10)P49最后一段的:第一、三、五三句话P50第一行:监事……连任;2.(4)(5)全句;3.第一句全句P53 开头第一段最后一句高级管理……其他人员。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总论本章章节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知识点一、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组织法2.经济管理法3.经济活动法知识点二、经济法的渊源(一)宪法根本大法,人大制定,最高效力。
(二)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三)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省会城市,较大市,经济特区市)(四)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知识点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两种方式取得方式:(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知识点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2、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
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般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也是经济管理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
(二).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讲知识点(2)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讲知识点(2)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讲知识点(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企业法》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各合伙人组建合伙企业是为了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如果某一合伙人自己又从事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势必影响合伙企业的利益,背离合伙的初衷;同时还可能形成不正当竞争,使合伙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如果自己与合伙企业交易,就包含了与自己交易,也包含了与别的合伙人交易,而这种交易极易造成损害他人的利益。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规定确定了合伙事务执行决议的三种办法:(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这种约定有两个前提:一是不与法律相抵触,即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一、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
3、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1、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相对原则。
3、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合同法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
3、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4、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
四、公司法1、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设立、运营、变更和解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公司的基本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五、票据法1、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3、票据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的特点。
4、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票据上进行真实、准确的记载。
六、竞争法1、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七、税法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3、纳税人是依照税法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2017 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经济法中的知识点有很多,如何高效快速的复习好这些知识点呢?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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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A
知识点: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法律的概念
狭义
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
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不是社会各阶级意志的体现,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复习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复习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复习如果大家想要通过中级会计师的考试,有一些考点是必须要背下来的。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复习,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一、出卖人的权责(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伺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二、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将标的物移转给对方当事人占有,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合同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 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第一章总论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而行政法规的效力则要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2.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3.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4.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5.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6.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8.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他们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9.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10.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①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1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③乘人之危的.12.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13.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的限制,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应由本人实施却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14.表见代理在实际应用中的表现包括: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③代理授权不明;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15.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16.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17.不能申请仲裁的纠纷包括: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涉及人身);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非平等).18.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纠纷包括:①劳动争议的仲裁;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19.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0.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包括: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21.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2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5.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6.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27.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28.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29.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30.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31.诉讼时效的不适用对象包括: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32.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包括短期诉讼时效 (不满2年)、长期诉讼时效 (2~20年)和最长诉讼时效 (20年).33.中止的事由包括:①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②其他障碍(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34.中断的事由包括: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中级经济法主要考点归纳
中级经济法主要考点归纳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较小,基本以客观题的形式加以考核,考生对本章的基础性内容适当关注就可以,重点看经济法的渊源;法律行为和代理;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请注意以下几个特别重要的知识点:一、经济法的形式渊源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情形效力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的无权代理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果经过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视同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三、仲裁和诉讼的比较事项仲裁诉讼是否采取级别管辖否是是否采取地域管辖否是是否采取回避制度是是是否公开进行否是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是否需要协议预先应有仲裁协议不需预先签订协议四、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1.诉讼时效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护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级经济法热点知识总结
中级经济法热点知识讲解【知识点1】代理制度一、代理概念和特征1.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3.代理的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4.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面或口头)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二、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界定1.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界定【注意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注意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注意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表见代理(1)概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①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③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④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法定(指定)代理关系终止三、代理关系的终止【注意】作为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并不一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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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精讲(37)
2017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精讲汇总
商业汇票的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金额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
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日期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出票人签章
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4.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
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
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表4-2
√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上更改特定记载事项的,将导致票据无效。
下列各项中,属于该记载事项的是(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地
【答案】B
【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3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答案】D
【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
【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未记载付款地
【答案】AC
【解析】(1)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2)选项B: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有效;(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
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应为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而非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财务经理签字不行),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