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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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事业
“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18
•【字号】黑政办发[2006]89号
•【施行日期】2006.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
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8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为确保全省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要,根据《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十一五”期间,全省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运行机制,
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促进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龙江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十一五”期间,全省消防工作发展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促进发展。
二、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
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强消防法制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切实把消防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消防安全责任监督考评办法,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一票否决。
对本行政区域内经常发生火灾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火灾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监察、经济、财政、建设、农业、民政、交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规划、劳动保障、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司法、旅游、商务、市政、水务、通信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落实各成员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三)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各级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
各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确保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队(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建设部门对新建小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应征
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保证与消防规划要求相一致。
各级建设、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
各级教育、科技、劳动保障、安全监管、司法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消防知识教育纳入教育、科普、培训和普法规划。
(四)建立和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省消防部门要制定出台《黑龙江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加油站等5项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
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在审批公众聚集、娱乐场所时应审查其相应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对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函告同级公安消防部门;对未按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应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建设、规划、设计、消防等部门应加强建筑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从源头上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
(五)探索建立消防安全市场制约机制。
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行业、系统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引导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估、消防技术咨询等消防中介组织,实行消防中介资质管理制度、消防职业资格制度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成立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制定《黑龙江省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强化保险手段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运用激励和制约机制,促进整改火灾隐患和杜绝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参加保险的,不得准予行政许可。
保险人要在承保前对有关保险标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在承保后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消防安全状况确定和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三、强化消防综合治理,全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粮库、木材加工厂、易燃易爆单位、易燃建筑密集区等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治理。
配合城市改造规划,优先规划改造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暂时不能改造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006年年底前,各地市县区应全面建立起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
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整改周期内整改率应达到 100%。
对限期内仍不能整改的必须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七)严厉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和查封、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及时制止和惩治违反消防法规行为。
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提请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要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领域违法行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质量。
2010年年底前,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坚决杜绝新的未经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违法投入使用。
各级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
2006年年底前,全省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抽检合格率应达到70%以上;2010年年底前应达到95%以上。
(八)严肃查处火灾事故。
各地市应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专家储备人才库,提高火灾事故的查清率和结案率。
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火灾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九)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
村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农村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农村火灾防范体系。
全面推行“七(十)户联防”,2007年年底前,参与联防农户达到总户数的80%以上;2010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
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时,同步编制消防规划。
结合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能源建设等工作,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十)强化社区消防安全管理。
要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建立完善火灾防范机制,街道办事处要设立防火安全组织机构,居民委员会要在各住宅区设专(兼)职防火员,对老、弱、病、残弱势群体人员采取有效看护措施。
要充分利用社区及各单位的保安力量,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志愿者和义务消防监督人员数要达到社区总人数的1%以上。
2007年年底前,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率要达到80%以上;2010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
(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学生素质教育内容。
2006年年底前,各地应制定出幼儿园、学校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计划,安排教育课时,保证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
各大专院校要普遍成立师生消防宣传组织或义务消防组织。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高消防知识普及率。
春、冬季防火期和重要节假日,各类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加大消防宣传频次。
社会各单位、场所要加强对职工、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乡抵御火灾能力
(十二)推进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要确保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同步推进。
2006年年底前,全省31个设市城市
(12个地级市,19个县级市)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鉴定和审批工作。
2007年年底前,全省46个城关镇和28个重点镇要全部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鉴定和审批工作。
(十三)加强消防站建设。
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全省消防力量分布情况,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应至少增建25个普通消防站。
其中,大庆市、哈尔滨市各5个,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各3个,双鸭山市2个,牡丹江市、鸡西市、绥化市、黑河市、鹤岗市、七台河市、伊春市各1个。
哈尔滨市应根据地铁和地下工程需要,建立地铁消防站。
哈尔滨市、佳木斯市、黑河市等地航运部门应建立水上消防站。
(十四)加强消防水源建设。
各地应根据我省属高寒地区的实际,建设以防寒型为主的消防上水鹤。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每平方公里设置1处消防上水鹤”的要求,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应增建365处以上消防上水鹤。
其中,哈尔滨市100处以上,齐齐哈尔市 50处以上,大庆市45处以上,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双鸭山市、鹤岗市各25处以上,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伊春市各lo处以上,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5处以上。
各县(市)应按“建成区内每 2平方公里设置1处,其他乡镇每3平方公里设置1处”的要求建设消防上水鹤。
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城市建设共同规划,统一实施,同步发展。
结合城市美化、绿化建设,在河流、湖泊等天然水源旁,合理设置消防车泊车吸水位,确保消防用水需要。
五、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
(十五)加强消防车辆建设。
各地应按照“品牌集中、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品种齐全、性能配套、适当超前”的原则,在保证规定数量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大流量、大功率、大吨位消防车,优先配置空气压缩A类泡沫消防车,不断提高消防车
辆的技术含量,实现配置的结构性调整。
2006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大(中)队的消防车辆应在数量上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最低配备要求。
全省各地80%以上大(中)队的消防车辆在质量和结构上应达到规定要求,其中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应达到90%以上。
2010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大(中)队消防车辆在数量、质量、技术含量和结构上有根本性提高。
(十六)加强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建设。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建设,2006年年底前,各地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配备率要达到 100%,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要达到85%以上;2007年年底前,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要达到90%以上;2008年年底前,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要达到95%以上;2009年以后,要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实际需要更新换代装备,实现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建设跨越式发展。
(十七)加强科学技术在消防工作中的综合应用。
要继续坚持“科技强警”发展战略,逐步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运用市场机制,拓展消防监督检查视角,延伸消防监督管理视线,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效率。
2006年年底前,要实现消防部队办公自动化,开通视频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加强消防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2007年年底前,各地市消防部门的消防通讯指挥车要具备现场实时图像传输功能并与省消防指挥中心联网。
开通GPS卫星定位系统,所有消防指挥车和战斗车辆全部配备定位终端。
省消防指挥中心建设实现具备灭火救援现场实时图像传输等现代化指挥功能。
2008年年底前,在各地公安机关350兆无线集群通讯系统基础上,完成全省消防部队火场350兆无线集群通讯系统建设,实现全省消防部队组网。
六、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灭火救援体系
(十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要积极争取增加消防现役编制,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出台《黑龙江省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巩固全省现有企业专
职消防队、农村专职消防队,采取适当方式保留或整合在经济转轨、企业剥离办社会情况下剥离出来的消防力量。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所有单位、社区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组织。
要拓展农村消防力量的发展空间,争取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不断增长。
2008年年底前,全省重点乡镇要建立农村专职消防队。
2010年年底前,全省普遍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乡村群众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
(十九)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
各地要加强消防特勤人员、车辆器材、场地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灾作用。
2006年年底前,大庆市要完成特勤消防大队建设,绥化、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要完成特勤消防中队建设,全省所有标准型普通消防中队和(县)消防大队要组建抢险救援班。
2007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地市特勤消防中队、普通消防中队抢险救援班的车辆、特勤装备配备要达到国家标准。
到2010年年底,全省消防特勤队覆盖率要达到100%,具备应对各种特殊火灾和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
七、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十)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规定。
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武警黑龙江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年底前,消防业务费测算指标落实到位率要达到80%以上;2007年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指标。
加大消防部队后勤保障经费投入,落实从优待警措施,改善官兵生活条件,提高官兵福利待遇,保证消防部队的高度稳定。
(二十一)确保城市建设维护费消防经费投入比例。
各级政府要对城市建设维护费消防经费投入实行计划单列,按照大城市不低于6%,中等城市不低于8%,小城市(县)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消防设施建设状况逐年提高投入比例。
(二十二)拓宽社会消防资金供给渠道。
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贷款、社会捐助、
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等形式,拓宽消防经费供给渠道。
要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消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资助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八、从严治警,提高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水平
(二十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打造过硬的消防队伍。
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和谐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把握消防部队领导班子建设规律,不断创新领导班子建设的制度和方法,努力实现领导班子建设的制度化、知识化、科学化。
推进“三基”工程建设,加强典型培养与交流,抓好基层,打好基础,练好基本功,不断提高部队防、灭火工作水平。
(二十四)开展岗位练兵,提高部队整体素质。
建立消防部队全员岗位练兵长效机制,严格实施岗位资格制度,强化在职培训。
2006年年底前,实现全省消防部队岗位练兵网络化。
开展部队远程教育培训和网上岗位练兵,加强官兵基本功训练,提高部队管理能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
坚持从实战出发,进一步改进业务训练内容、方法和手段,及时调整灭火作战预案,做到应用性训练与实战相结合,切实提高消防队伍应对各类火灾和突发事件能力。
(二十五)加强作风建设,树立消防行业良好形象。
各级消防部门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和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做到监督与服务并举。
根据形势变化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切实发挥消防部门的主力军作用。
要大力提倡和开展树消防部队新风活动,加大宣传力度,鼓舞部队士气,构建和谐消防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