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开业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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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开业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3.01.16
•【字号】内银保监复〔2023〕20号
•【施行日期】2023.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开业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内银保监复〔2023〕20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呼和浩特分行开业的请示》(广发银报〔2022〕261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贾勇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广发银报〔2022〕255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开业。
机构英文名称:
China Guangfa Bank Co.,Ltd.Hohhot Branch;机构简称:广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机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28号万铭总部基地1号楼1101、1201、1301、1401及6号楼103。
二、核准广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总行书面授
权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贾勇广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四、你行应自我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文件和手续到内蒙古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
五、你行应督促广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六、你行应督促广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在开业后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你行的各项制度开展业务,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