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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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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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温政办〔2015〕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六次全会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关于“普遍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力争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市、县、乡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16年底政府主要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发挥政府法律顾问职能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要坚持以事前防患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按照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参与政府立法项目研究、论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对行政机关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事务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的起草工作;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参与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
建议;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为接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承办政府或各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乡镇(街道)政府法律顾问还应参与村规民约、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法制机构要组织政府法律顾问中的专家、律师积极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行政执法监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注重发挥专家、律师在政府联系基层群众中的桥梁作用。

三、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一)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组负责人)。

各级政府和政府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确保符合履职要求的专业人员配备到岗、法制机构的法律顾问职责落实到位。

尚未设立法制机构的政府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要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调整和优化人员结构,充实法律顾问主体力量。

要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有机整合并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聘任机制。

严格遴选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和程序,实行推荐、审核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购买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制。

各级政府和法律事务较多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其他部门可根据法律事务情况申请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其中县(市、区)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实际统一聘请专家、律师为本级政府和各部门一并提供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实行政府雇员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律师或者专家学者,全职为政府办理法律事务。

(三)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要制定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应邀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研究当前政府事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为政府出谋划策。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交流平台,加强法制机构与所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建立上下级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共享机制。

探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建议专报制度,及时将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专报政府领导参阅。

政府法制机构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时,应当综合分析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建议,提出办理意见,履行主体责任。

四、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
(一)建立法律顾问工作“三统一”制度,即政府法律事务由法制机构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归档。

探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政审制度,拟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分别征求专家学者所在单位、司法行政部门意见。

逐步推行法律顾问素质能力水平评价制度、年度考核制度,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具体评价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聘任单位负责。

市法制办牵头建立全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
库,着力解决一些地方法律专业人才资源短缺问题。

(二)严格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纪律。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无关的工作;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宣传或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发表意见(包括微信、微博、接受媒体采访等);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需经法制机构审核后再报送。

五、强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本级政府和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加强对乡镇(街道)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

将建立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

市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做好优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荐和审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监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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