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费用所得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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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所得税扣除
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很多人认为财务费用可以随心所欲的税前扣除,其实不然,我总结一下,供大家汇缴时参考,同时,希望多提意见,有利下一步汇缴工作。
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有:
一、利息:1、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凭据为金融业利息票据;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凭据是发票;3、向关联企业借款,还要考虑债权性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5:1和2:1,凭据:发票;4、向自然人借款,要发票。
山东下文啦,不知其他各省如何。
二、汇兑损失,凭据是企业的附列资料。
(依据:注会教材)
三、现金折扣:可以扣除,凭据是对方收据。
文件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
四、售后回购: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准予列支财务费用。
文件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五、融资性售后回租。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不可以扣除的有:
1、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财务费用;
2、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房地产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需要考虑资本化后,才可在当期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
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