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食品销售区管理规定(3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食品销售区的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所有食品销售区,包括食品超市、专卖店、餐饮店等。
第三条食品销售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依法管理,规范经营;
(三)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四)消费者至上,服务至上。
第二章经营者责任
第四条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三)具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有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经营者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三)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国家标准;
(四)对食品标签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标签真实、准确、完整;
(五)定期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环境卫生;
(六)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七)配合商场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经营以下食品:
(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腐败、霉变的食品;
(三)假冒伪劣、掺假掺杂、以次充好的食品;
(四)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以下信息:
(一)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食品的成分、配料、营养成分、生产方法、用途等;
(三)食品的质量安全状况;
(四)食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二)强制搭售,强迫消费者购买;
(三)拒绝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九条商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食品销售区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食品销售区应设立明显的食品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商场应定期对食品销售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二条商场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商场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商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商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商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食品销售区的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护商场正常经营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所有食品销售区,包括食品超市、食品专卖店、餐饮
店等。
第三条本商场食品销售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第二章经营者责任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和方
式经营。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检验、退换货等环节。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食品的质量负责,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进货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
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储存环境进行严格控制,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加工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检,对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
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能够及时处理。
第三章食品销售区管理
第十三条商场应设立专门的食品销售区,并设立明显的标识。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区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区应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保证食品储存温度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区应设置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
厂家、营养成分等信息。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区应设立食品样品展示区,供消费者试吃。
第十八条食品销售区应设置食品退换货区,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区应设立食品安全咨询台,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食品销售区应设立食品安全举报箱,鼓励消费者举报食品安全问题。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有权了解所购买食品的来源、成分、质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食品样品,并有权要求经营者对食品进行
检验。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换不合格食品。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商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区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销售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
消费者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消费者公布食品安全检查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由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保证食品质量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对食品进行检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对不合格食品进行退换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商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场食品销售区管理规定(2500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食品销售区的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护商场正常经营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所有食品销售区,包括食品超市、食品专卖店、餐饮
店等。
第三条本商场食品销售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第二章经营者责任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和方
式经营。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检验、退换货等环节。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食品的质量负责,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进货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
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储存环境进行严格控制,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加工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检,对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
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能够及时处理。
第三章食品销售区管理
第十三条商场应设立专门的食品销售区,并设立明显的标识。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区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区应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保证食品储存温度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区应设置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
厂家、营养成分等信息。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区应设立食品样品展示区,供消费者试吃。
第十八条食品销售区应设立食品退换货区,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区应设立食品安全咨询台,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食品销售区应设立食品安全举报箱,鼓励消费者举报食品安全问题。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有权了解所购买食品的来源、成分、质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食品样品,并有权要求经营者对食品进行
检验。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换不合格食品。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商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区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销售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消费者公布食品安全检查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保证食品质量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对食品进行检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对不合格食品进行退换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商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食品销售区的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内所有食品销售区,包括食品超市、专卖店、食品摊位等。
第三条食品销售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三)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四)顾客至上,服务至上。
第二章经营主体资格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第五条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冷藏、冷冻等设施;
(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食品质量管理
第六条经营者必须采购、销售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七条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八条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对食品的采购、储存、销售过程进行全
程监控。
第九条食品销售区应设立明显的食品质量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
第十条食品销售区应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销售区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区应保持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保持食品销售区通风良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区应配备必要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区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食品销售区工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区工作人员应接受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及时解决问题。
第六章促销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食品销售区举办促销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促销活动应明码标价,不得采取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十二条促销活动不得影响食品质量,不得降低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销售。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方便消费者投诉。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商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食品销售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销售区经营者应接受商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商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食品销售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商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商场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