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村禽畜产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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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禽畜产品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江苏农村禽畜产品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合同内容
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下农村禽畜产品:
(列举出具体的禽畜产品名称和数量)
2. 乙方同意购买上述禽畜产品,并支付相应的货款。

第二条产品质量
1. 甲方承诺所出售的禽畜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生过疫情,并且健康无病。

2. 乙方在收到禽畜产品后应当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不合格或有疾病症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要求退货或补偿。

第三条产品数量与交货时间
1. 甲方承诺提供的禽畜产品的数量与质量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要求。

2. 产品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具体天数)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价格与支付方式
1. 产品的价格为合同签订时所确定的价格,为人民币(具体金额)。

2.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具体天数)内支付全部货款。

3. 货款支付方式为(具体的支付方式)。

第五条产品交付方式与费用承担
1. 产品交付方式为(具体方式)。

2. 产品的运输费用由(具体承担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未能按约定提供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货款的(具体比例)。

2. 若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每日货款金额的(具体比例)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产品交付并结清款项之日终止。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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